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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3370号。

法定代表人梁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宝洁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阿兰拉弗雷(alan g. lafley),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77号院2号楼5113号。

上诉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文辉,被上诉人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郭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5月,原告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5月。1994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它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6月至20046月。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在大陆注册的“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注册商标的香皂产品在大陆销售时,产品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199310月,“舒肤佳”香皂获国内贸易部颁发的’93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19942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舒肤佳”香皂在1993年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排行榜中列“理想品牌”第二名和“实际购买品牌”第二名证书。《市场时报》的中国化妆品专版刊登的中国五十家大、中型零售商场化、洗用品零售额座次排行表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199512月、19961月、4月、6月和10月份的销售额居第一名。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公布的“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及品牌监测资料”表明,199812月和19993月“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类商品中均为第一。2000326日的《中国商报》和20004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刊登的“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999年商品品牌市场销售状况”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为第一名。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城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从1997年到20003月,“舒肤佳”香皂的认知率、使用率超过90%。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之一。2000年,原告宝洁公司被列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商标保护企业之一。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1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20001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年21日,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人变更为被告晨铉公司。被告晨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弱电系统及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等。同年4月,被告晨铉公司获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覆盖面。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并且,原告的“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cn”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驰名商标是某个商标在特定时期所处的事实状态,被上诉人的safeguard等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被上诉人的safeguard等商标应当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safeguard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均与safeguard没有联系,因此上诉人将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以下一节事实的认定有误,该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适用。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于1976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上述认定均未表示异议。本院经核对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查明:19765月在中国注册上述商标的是(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于1992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本院经审理还查明:(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9)商标异字第3852号“关于第1122322号‘jeyessafeguard’商标异议的裁定”认为,由于“safeguard”商标被长期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因此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safeguard”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二)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重点大商场暨消费品市场1997年度监测报告》显示,1997年“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量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商品中均名列第一。(三)上诉人第一次注册系争域名后,被上诉人曾书面通知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被上诉人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上诉人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上诉人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上诉人于199911月书面答复被上诉人,称其对被上诉人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被上诉人派人来沪协商解决。上诉人变更企业名称后,于20002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了以下两项新证据:(一)被上诉人在菲律宾设立的公司生产的洗手液的包装瓶。该瓶使用了“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被上诉人以此证明safeguard商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了使用。(二)天津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皂,该香皂外包装上使用了“safeguard\舒肤佳”中英文与图形组合商标,该香皂产品上直接印制有“safeguard”英文与图形组合商标。被上诉人以此证明safeguard商标被广泛使用于香皂产品上。上诉人对以上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未表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上诉人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因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

二、上诉人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诉称,safeguard与其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相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均与safeguard一词没有联系。虽然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与safeguard的意思有关,但是这不能证明在系争域名注册前,上诉人对safeguard本身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系正当注册系争域名。可见,上诉人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三、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明显过错。首先,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商品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上诉人诉称,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商标的驰名程度是一个客观事实。根据被上诉人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在公众中的认知情况,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对上述商标及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的保护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其中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商品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驰名商标。尤其是上诉人在因变更企业名称而再次注册系争域名前,经被上诉人书面通知,上诉人已经知道其原来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相同,上诉人仍然再次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可见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绝不是巧合,上诉人在注册系争域名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次,上诉人在域名注册前应当进行而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上诉人诉称,其两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顺利注册系争域名,以此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商标,说明该商标的知名度不高以及其注册域名不存在恶意。本院认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975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作了规定,该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虽然进行商标查询不是域名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是,为避免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冲突,上诉人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以确定注册safeguard为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然而上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就将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可见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具有过错。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在行使域名注册管理职能时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的职责,并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否准许域名注册不是判定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也不是判定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四、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诉称,认定其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约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商品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系驰名商标。上诉人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在第一次注册系争域名前应当知道、在第二次注册前已经知道safeguard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相同,上诉人仍然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在客观上足以导致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使上诉人网站可以利用被上诉人的驰名商标及企业的商业信誉来提高其知名度,增加其点击率。因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利用了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晨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吕国强

        王海明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五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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