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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的“费厄波赖”
周 林

      最近的几期《中国摄影报》刊登了几则因照片使用引起的纠纷、麻烦或争议。拿周连科老人诉《中国人口报》等侵犯肖像权案(见总第1095期)来说,原告及被告之一《中国人口报》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前者认为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后者认为报社使用他人投稿作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接受判其侵权的判决。按理说,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次专程赴京,只获得不到两千元的赔偿是少了点儿。你想呢,进京一次得耽误多大功夫,况且又是百岁老人,真是不容易。这种依法维权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可是,赔多少合适呢?法律条文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赔偿数额只能由承审法官酌情裁判。此案一审判决经济损失费为474元,这个数额似乎尚不足以补偿老人为维权立案、应诉至少要两次进京的必要支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予以考虑。但话又得说回来,诉讼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在目前社会环境下,难以指望通过诉讼获得巨额赔偿。

      报社作为出版者对所有来稿均负有审核的义务,投稿照片涉及肖像权,就应向投稿人核实是否有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未经核实,想当然地认为没有问题,发生了侵权纠纷,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个麻烦事是反映有的报纸在刊发奥运照片时,不给作者(摄影记者)署名(见总1097期)。类似的事反映多次了,可总没有得到解决。分析起来,原因有二:一是不懂法,二是素质差。这首先是针对有关报社的总编级人物说的,因为他们是为报纸最后把关的人。如果这些人不懂法,不提高素质,就甭指望解决问题。先说法。一张照片,包含至少两种权利,一种是该照片本身的物权,一种是作者在创作该照片时所产生的版权。花钱买了照片,仅取得物权,版权仍由作者控制,而版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署名权。把买来的照片拿去发表而不署名,至少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再说素质。尊重他人劳动是一个现代人应具备的起码的素质。用了人家的作品不署名,作为报社老总,难道就不该问问发稿编辑吗?难道不该去督促核查吗?不过问也不督查本应由总编负责的事情,这样的老总就是懒虫一个,就是严重失职。

      七月号《名人》杂志刊登一女名星“艳照”遭遇抗议的事,说不上是麻烦还是炒作(见总1095期)。从报纸披露的情节看,肖像人对未经同意刊登其“艳照”一事不满,写信抗议,这种举措也不失为一种理智的维权方法。被抗议人收到信后知错就改,不仅将信全文照发,且表示要负荆请罪,任打任罚,这种作法似乎也显示出当事人的某种认错的诚意与改错的决心。肖像权本来是一项私权,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事情就这么了了,也无可厚非。本人并无意在当事人之间挑讼。

      不过,这件事总给人一种不自然不舒服的印像——就像某些相声段子拿作践自己取悦听众的情形那样。打个也许不那么合适的比方,这件事就像一位身着西装革履的人,站在长安街上向路人炫耀从自己身上择出的一个虱子。

      最后说本文的题目。“文化人”这个词现在已经被用滥了,本人并没有任何新的见解。在摄影圈里,由于照相机技术的极大发展,任何具备0.5视力以上,会按快门的人大概都可以算作摄影家或文化人。说文化,只因它与照片,与传媒沾边。“费厄波赖”是英文fair play的音译,原意是公平比赛,喻意为做事光明磊落。选这个题目,就是想说凡是玩相机的、搞传媒的人,做事情都要讲究规则,内心要有些许光明。

                                                       (2000.11)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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