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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民事法院[1]
蒋志培

 

 

英国的法院系统即有地区的区别,又存在民事、刑事等审判业务的区别。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是英国法院系统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此外英国法院还没有一些专业法庭。

英国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法院,分属不同地区,各成体系,又统一审级于英上议院。它们具有共同点,也存在不少重要差别。连其称谓都各有不同。本文着重介绍英格兰民事法院的情况,以窥英国法院体系一斑。

英格兰民事法院包括治安法院、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其中有的法院也处理刑事案件,如治安法院;还有的分为民刑事两个组成部分,如上诉法院。但郡法院和高等法院是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法院,这明显区别于我国的人民法院设置。

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一般由2、3个治安法官组成,执行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也有限。治安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子抚养费令。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是不公开的。对治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上诉,基本上由高等法院家事上诉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受理。治安法院还审判大量刑事轻罪案件,对这些案件判决不服,可以向刑事法院上诉。

郡法院

郡法院是英国的主要地方法院,始建于184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分为400个行政区,组成相应的巡回审判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巡回法官。他们被称为郡法院法官,是一些具有丰富诉讼事务经验的职业法官。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每位法官和每位刑事法院法官都能够在任何一个区的郡法院审判案件。主持法院的巡回法官经常在本区的主要城镇(总共约400处)审判案件。他们可以和一个8人陪审团一道开庭,但通常几乎不设陪审团。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300,00英镑。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和租金限制法的案件。受指定的郡法院享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但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案件,不由他们审理。郡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伦敦市的郡法院称为伦敦市新法院,它取代了叫作相同名字的一个特殊法庭。这里的法官具有伦敦市新法院的法官身份而闻名。

郡法院的书记官长享有一定限度处理案件的司法权。当事人不服可以很容易地向巡回法院上诉。

当事人就法律和事实对郡法院裁判不服可上诉于上诉法院。诉讼金额大的案件,除破产案件外,也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对破产案件的上诉,由衡平法部的高等法院分院审理。郡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非常大,每年有近二百万件。其诉讼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不贵。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都有权参与郡法院的诉讼。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属于高等民事法院。它们都是英国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1875年高等法院取代并承担了互相分开的前王座法庭,高等民事法庭、上诉法庭、大法官法庭、海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巡回法院和高等民事法院遗嘱检验、离婚等婚姻诉讼的管辖权。然而衡平法院们是独立的法院。1875年为了工作方便,高等法院分为5个审判庭:王座法庭,高等民事法庭,理财法庭,大法官法庭,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1881年高等民事法庭、理财法庭并入王座法庭。1971年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更名为家事法庭。同年衡平法院也并入高等法院。所有的法庭都被授权可以审判各种类别的诉讼。但是每个法庭通常审理某一类案件,基本符合这个法庭替代的原来那个法庭的管辖范围。在实际工作中,高等法院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将案件分给不同的法庭。王座法庭审判涉及合同和侵权行为,土地赔偿和商务以及海事和涉及捕获的案件。大法官法庭审判到涉及信托、抵当,遗嘱和不动产,合伙,公司和破产,遗嘱争议,税收事务,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租赁的案件。家事法庭审判涉及婚姻,子女婚生地位、收养、监护、抚养令及其他相关类型的案件。商事法庭曾仅由一个特别法官办案,而现在是王座法庭的一部分。海事法庭也是王座法庭的组成部分。商事法庭的法官可以在商事纠纷中担任独任仲裁员。商标法院是大法官法庭的一部分。大法官法庭在某些案件上管辖权是重叠的。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诉讼标的金额大小的限制。各法庭的法官在高等民事法院首席法官、大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工作。高等法院开庭的主要地点在伦敦的皇家法院,但它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开庭。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经常开庭的场所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层审判区。第一层审判区由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第二、三层审判区也由刑事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和巡回法院的法官担任,有时也仅由巡回法院法官担任。

高等法院上诉庭

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的组成由庭长征得至少二名其他法官意见来决定。上诉庭法官的数额通常为两名。

高等法院上诉庭享有部分的初审和上诉的管辖权。它的初审管辖权包括对人身保护令、调卷令及诉讼中止令的签发。这些权力很重要,它便于对下级法院和某些行政整体进行司法控制。法庭的上诉管辖权包括对治安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上诉,房屋租赁案件的上诉及一名法官承办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上诉。然而上诉庭的工作主要是审判刑事或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审理不服郡法院对破产案件判决的上诉。家事法庭的一个类似庭审理不服治安法院关于分居、抚养令和某些其他民事案件的上诉。

高等法院审判的全部民事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均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经允许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刑事问题以外的人身保护令或诉讼中止令没有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民事)

上诉法院由院长、18个上诉法官及若干不常出庭的当然法官组成。他们通常分别在4个或5个法庭开庭,每个法庭有3名法官。这些法庭都有相同的权力,不区分特殊诉讼事由。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上诉法院开庭时与上诉法官组成法定人数。上诉法院的一个法官也可以作为高等法院的额外法官。上诉法院的民事管辖范围很广泛,它能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各庭、郡法院,限制贸易实施法庭,土地裁判法庭和某些地方法院,以及各个特别法庭判决的案件。上议院是更高一级的上诉审,但上诉的受理非经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它的判决作为英格兰法律权威的体现,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上议院

上议院作为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以同样的规则审理不服英格兰法院和苏格兰法院审判的民商事上诉案件。目前,所有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都能获准从高等法院直接上诉到上议院。这被称为民事程序的越级上诉。但是上议院受理的上诉案件数量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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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文章写于1993年。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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