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不只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一些知识产权还具有精神上的权利特征,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法院系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是全部。法院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它采取民事救济、刑事救济措施,还通过行政审判提供行政救济措施,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知识产权行政决定采取司法复审途径,对正确的行政决定予以支持,错误的则予以撤销或改更。法院可以采取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赔偿等措施,对“即发式侵权行为”也能够解决。现在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一年大约五六千件,每年还有大约二三百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就是说每年有一、二百人因涉嫌知识产权犯罪而进班房。我把这种情况和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及律师交流,他们那儿这种刑事案子比我们少。民事案件总体上又比我们多。
看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应从全面的、国际化角度着眼,不要带有片面性。我刚从在汉城召开的中、美、韩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回来,美国一个很有名的律师讲,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很好,因为你们是后发展起来的,可以把欧洲、美国等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处都收集起来,构建你们的保护制度。他说的不错,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比较先进的,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的。如此次专利法修改,规定了临时禁令,就是说你还没打官司,法院就要受理,并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这在很多国家并没有如此明确的时间期限。因为专利等侵权判断很复杂,法官会遇到很多困难。我们国家的这一专利法规定已经达到国际水准。
时下中国政府正一步步修改与wto不符的法律,这表明我们在诚心诚意地向wto规则迈进。今年5月、6月估计正在修改的版权法、商标法,会通过人大常委会的“三读”,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都在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公布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的司法解释,还颁布了刑事制裁伪劣问题的立案标准及惩罚的司法解释。对于其他执法程序问题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下一步准备起草专利法关于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司法解释。随着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会逐渐增多。这些都表明中国在扎实地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评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看到这一方面。
但另一方面,确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很多,在某些方面假冒伪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识产权,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会、腐败相勾结,形势严峻。一些假货已经造到了很偏僻、隐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现代的工具交易。我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综合、立体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方面的环节和因素。执法要集中统一、指挥有力,要协调配合,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机构设置、资源调配的问题。
作为法院应当着重研究判刑、赔偿的标准,着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请求权。如对侵权行为规定48小时发出禁令,可以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执行错了,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禁令旨在及时查封、控制某些不法行为,保全证据、财产,使对权利人的保护形成灵活有效的机制。而目前对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手段有诸多不适应之处。打击假冒要有线索,而公安警力有限,对此我认为要在侦查方面投入力量,建议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机构。也应考虑允许一些中介机构参与一定范围的有关调查活动,发挥民间中介的力量。比如可以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调查,类似国际上的“私人侦探”,在严格规范下拥有一定调查权,对侵权行为摸到线索告知警方,再投入力量去侦查,然后进入诉讼程序。还可以明确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假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包括知假买假的情形,发动消费者对付假冒伪劣,这样可以少投入,又对付了假冒伪劣。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花钱买假冒产品,买到了就作为证据,依法狠狠制裁造假者。
无论怎样,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予以制止,能否有合理分工,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生产领域、到源头上。不要都是在管事后处罚。教育企业和群众的工作更重要。要由政府或相关组织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机构或者就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功能,为大小企业充当市场经济导航员作用显得十分必要。我去美国、欧洲以及我国台湾考察时,看到这部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企业内都设有知识产权部,由政府或其他组织专门开设知识产权课,讲授知识产权是什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等知识,教给企业怎么利用知识产权专利但又不侵权,怎么保护商标,都讲得清清楚楚。据说有个外国大公司有5万职工,有370多人的知识产权部,每一个分公司还有知识产权科,这些人又懂技术又懂法律,很厉害。符合市场经济的主体也要教、要指导。
相比较而言我们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就差多了,有的来法院告技术秘密被侵犯了,但他倒底有几个技术秘密点都说不清楚,连审案的法官都为他们着急。所以政府应投一部分资,由专人做这些工作,马上要加入wto了,得让我们的企业知道如何应付国际竞争。现在我国的专利已被国外企业、发明者“跑马圈地”,人家是“兵马未到,粮草先行”,逐步控制起来,到时你想发展要用时都成了“雷区”。我们的发明专利本来就很少,大部分都是实用新型专利。而且无效率占40、50%,即一百个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有四五十是无效的。中国一些很有名的企业把专利号写在商标盒上,当作标识、广告用,企业虽有“专利”,但不是靠先进的科学技术赢得市场,这点很可悲。
地方政府应当引导当地中小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营造自己的品牌,应付入市后的竞争,而这些工作现在没人投资去做,一些村、乡成了造假专业户,别的不会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焦点多集中在如何执法,其实我们在执法队伍上的投入费用要比人家多得多,这样的打假成本极大,只是遇到问题搞运动式突击,进入不了良性阶段,所以科学地设置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十分重要。我建议,应当建立中央权威、高效、统一、精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协调机构,统一考虑涉及“入世”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及国际合作、争端解决、信息交流等问题,从全局出发筹划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关系等重大问题。逐步集中统一行政执法队伍,法院要统一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避免冲淡和分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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