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十个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关系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能否缓解的突出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总数中99%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信用状况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意见》强调,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外,中小企业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订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范,创造有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三、制订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四、实施信用工程,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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