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控告v i s a 及mastercard信用卡公司的反托拉斯法诉讼仍在审理的同时,纽约西区联邦法院在去年(2000年)年初亦同意由wal-mart store等四百万个零售商以集体诉讼(class-action)的地位,控告visa及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利用其信用卡市场的独占地位,迫使院高等经销上届其签帐卡的业务,以支配签帐卡的市场。
原告主张,因被告在与原告的信用卡契约上订定[接受所有卡片条款](”honor all cards” policy),原告应接受被告公司发行各种消费金融用途的卡片,包括签帐卡;换言之,被告经销商必须受理消费者所持有被告公司分别发行的visacheck及mastermoney签帐卡作支付工具。由于签帐卡与信用卡在视觉上及交易技术上难以区别,经销商难以了解其接受的是不同的付款形式,而藉此收取与信用卡同样高额的处理费(interchange fees),其处理费与竞争对手发行签帐卡较低的处理费可德证明,故认为被告违反休曼法第一条之规定;同时被告visa及mastercard公司利用在信用卡市场的优越地位,通谋且企图垄断签账卡市场,亦违反休曼法第2条之规定, 请求法院颁发禁制令禁止visa及mastercard两大公司使用其在信用卡市场的力量排除竞争者进入签账卡市场。
在本案诉讼中法院认为,休曼法第1条禁止以协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与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系争的信用卡与签账卡是否为两种不同胡产品而需要采用不同的相关性,若是两种可分别的商品,则牵涉该法所规范的搭售契约(tying agree-ment)问题,故应探讨visa及mastrecard公司是否有违反休曼法第2知滥用是否掌握占地位的行为,其在信用卡市场是否掌握了市场力,则需探讨两者是否有共同掌握价格产量胡能力,并达到相当的市场占有率.由于法院对上述争点胡判断,对于visa及mastercard公司及各经销商就有合一确定胡必要,且基于诉讼经济并避免裁判矛盾胡观点,法院判决同意多数零 售商以集体诉讼之方式进行审理.
正在审理中的美国司法部控告visa及mastercard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案子(参考2000年12月科技法律透析新闻搞),目前最新的发展趋势为已有10个州政府在去年(2000年)11月签署一份拘束文件(amici curiae),要求法院不应采纳被告的主张,即不得要要求原告负担沉重的举证责任证明被告行为阻碍信用卡之发展,此份文件虽无法律效力但对visa及mastercard公司仍属不利;同时美国司法部控告visa及mastercard的案子对这两家公司是否掌握信用卡市场的事实认定将对本案产生重大影响,故此案后续发展值得吾人继续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