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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布人类复制技术规范法

 

自从复制羊桃莉诞生后,各国都对复制人感到恐惧,纷纷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人类复制个体的产生。日本为因应此问题,特别在科学技术会议下设生命伦理委员会对复制技术进行讨论。2000年4月该会提出人类复制技术规范法草案经内阁会议议决后提送国会,经半年的论证,终于2000年12月6日正式通过并对外公布。

人类复制技术规范法共包含20个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立法目的:防止创造出与特定人具有相同基因构造的人(复制人)或无法分辨属人或动手的个体(杂交个体),并规范足以导致类似前述个体产生的人为方式,以谋求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及公众生活相互调和(第1条)。

二.          绝对禁止行为:本法禁止任何人将人等复制胚,人与动物杂交胚,人类性融合胚及人类性集合胚移植到人或动物之体内(第3条);违反者,将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1千万日圆以下罚金(第16条).

三.          授权规范行为:本法对人类胚分割胚人类胚核移植胚,人类胚类复制胚,人类集合胚,人与动物杂交胚,人性融合胚,人性集合胚,动手性融合胚及动手性集合胚(以下简称为特定胚)的制造,受让、输入及其后之入处置,授权文部科学大臣,就生命现象解明之相关科学知识仔细斟酌后订定指针公布之,以做为手定胚相关处置之依据(第4, 5条)。

四.          重要名词定义:由于本法所提及之特定胚并非通晓易懂,因此,特于第2条针对该等特定胚加以定义:所谓[人类复制胚],是指具有细胞核之人类体细胞与人类核卵加以融合而产生之胚;所谓[人与动物杂交胚],是指人类生殖细胞与动物生殖细胞经由受精而产生之胚;所谓[人性融合胚],是具有人类细胞核之细胞与动物除核卵加以融合而产生之胚;所谓[人性集合胚],是指由细胞核中具有人类要素之细胞而构成之胚,与具有动物细胞核或细胞质之胚或细胞经由集合而成为一体之胚;所谓[人类胚分割胚],是指由人类受精胚经由分割而产生之胚;所谓[人类胚核移植胚],是指将人类受精胚或具有细胞核之人类受精胚胚性细胞与人类除核卵加以融合而产生之胚;所谓[人类集合胚],是指由两种以上具有人类细胞核或细胞质之胚或细胞经同集合而成为一体之胚;所谓[动物性融合胚],是指具有动物细胞核之细胞与人类除核卵加以融合而产生之胚;所谓[动物性集合胚],则是指具有动物细胞核之胚与细胞核或细胞质中具有人类要素之细胞经由集合而成为一体之胚.

五.          特定胚相关处置之申报义务及实施限制:关于特定胚之处置(包含特定胚之制造,受让,输入,让与,输出,消失或放弃以及因偶然事由而产生异于原本申请事项之特定胚等),本法规定就将其一定事由向文部科学大臣申报(第6,9,11条),而且原则上于申报后60日内不得实施特定胚之制造,受让,输入,或变更申报事项(第8条),如果文部科学大臣于受理申报后60日内认为申报事项不符合指针之规定,得命其变更或废止计划(第7条),甚至于实施后,亦得命其终止,改善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12条).而违反上述申报义务及实施限制者,则将分别受到有期徒刑及罚金之处罚(第17,18.19条).

六.          记录义务,报告征收及实地检查:欲进行接待室胚之相关处置者,必须就一定事顶加以记录并保存的(第10条),必要时,文部科学大臣得命其提出报告(条14条),或派员进行放其事务所或研究场所,检查其相关文书或其他必要物件,并得质问相关人员(第15条).如有违反,将科以50万日圆以下之罚金(第19条).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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