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
(2001)民三抗字第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因与陕西飞机制造公司、张宪坤、中国经营报社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不服你院(1993)陕西经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案卷壹宗转给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你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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