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知监字第62号
原审上诉人赵泽坤、赵林普,沈恩泽、洪松芳、武士华、周景春、赵澍与原审被上诉人宇航出版社、钱贵、李生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1日作出(1997)高知字第1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泽坤等7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副 院 长 李国光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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