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于99年6月1日以美术作品(一种动物)在版权局登记;同年6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2000年2月授予专利权。同年6月在市场上发现在同样的包装。经查实,对方于99年3月16日也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外观专利,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查出对方的货物?不知哪种法律合适?是著作权法,专利法或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对方拿出他的专利我该如何答复?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时间太长。请给予解答。
李先生
答:李先生,你好!
我是这样理解你的问题:如果你能在版权局登记著作权的话,这个美术作品是你的原创作品,具有独创性。你以你原创的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又获得了专利权,这当然毫无问题。但是,对方为什么早于你申请了外观专利,并获得授权呢?是你抄袭了他的,还是他抄袭了你的?情况就不清了。首先,我感觉如果你们双方都获得同一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就暴露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审查制度的弊端和工作的弊端。此类事不是个别的,我们在“制造”了大量“自找麻烦的专利”,制造了给国家、当事人等都造成损失的专利。不能迷恋图有其名的“专利大国”,应当提高我国专利申请与审查的水平。否则,后患无穷。在我看来,你们的纠纷关键在谁享有在先权利。或者是你或者是他,或者属于第三人的。如论你采取向工商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首先要搞清权利归属。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