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简称辽医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简称哈医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简称黑土产公司)
一审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黑经初字第35号
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37号
案 情
起诉与答辩:
原告辽医保公司诉称:“向阳牌”商标由原中国土蓄产进出口总公司大连分公司(简称辽宁土产进出口公司)于1966年12月注册。1987年3月,辽宁土产进出口公司将该商标的注册权移交原告。自此,原告公司是“向阳牌”注册商标的唯一合法专用权人。1970年,辽宁土产进出口公司与哈尔滨制药三厂共同研制的人参蜂王浆,依照注册的“向阳牌”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采用了“向阳牌”商标。1973年开始销往国际市场,1974年进入美国市场。但被告黑土产公司于1984年擅自将用于人参蜂王浆的“向阳牌”商标在美国注册。1986年黑土产公司又以商标专用权人的身份将“向阳牌”商标转让给被告哈医保公司。被告哈医保公司在明知“向阳牌”商标权不属于黑土产公司的前提下,接受转让,并于1987年11月,将黑土产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商标所有权益非法转让给美国福马黎公司,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为扩大“向阳牌”在国际市场的商誉,于1988年5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使用范围为人参、鹿茸、人参蜂王浆等商品的“向阳牌”商标。由于被告哈医保公司非法转让行为导致美国福马黎公司向原告提出控告,是“向阳牌”商标合法专用权人竟因侵犯“向阳牌”商标在美国被诉。1989年10月被告哈医保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公司允许被告哈医保公司使用“向阳牌”商标一年,但被告哈医保公司不但未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反而变本加厉地实施了企图将“向阳牌”商标据为己有的行为。被告哈医保公司非法向美国福马黎公司出卖“向阳牌”商标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指责,经贸部曾要求被告哈医保公司撤销在美国进行的针对辽医保公司的诉讼,转回国内协商解决,但被告哈医保公司不但不收回非法转让的商标,反而将转让商标的十年期限再延长五十年,以此唆使美国福马黎公司加剧诉讼步骤,使得原告公司三番五次地被传唤到美国出庭应诉。二被告非法转让“向阳牌”商标的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仅为在美国“商标侵权案”就已支付了十余万美元。在美国市场,原告公司丧失利润达500余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口“向阳牌”商标的人参蜂王浆,无条件收回其非法转让的“向阳牌”商标,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哈医保公司辩称:“向阳牌”商标权的归属是历史遗留问题,人参蜂王浆最初由黑土产公司提供货源,经当时东三省包括内蒙古在内的统一口岸大连土畜产公司经销出口,其后根据黑龙江省的资源和生产优势,“向阳牌”人参蜂王浆的出口经营权逐步移交黑土产公司,并由该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后随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此项商标权移交答辩人。经答辩人多方努力,包括根据中国医保总公司的意见将商标权转让美商的工作,大幅度提高了“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辽医保公司诉称人参蜂王浆是其与哈尔滨制药三厂“共同研制”,经其自身努力开拓美国市场是有违于历史事实的。辽医保公司诉状中对答辩人所谓将“向阳牌”商标非法转让美商的指责也不是事实。1986年,答辩人正是明知黑土产公司具有合法的商标权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医保总公司、黑龙江省经贸委的文件精神,与黑土产公司达成协议接受转让的。在此之前,黑土产公司已将“向阳牌”商标在美国注册。答辩人接受转让后为大范围开拓美国市场,与美商签订商标转让与反转让协议,无非法可言。答辩人确曾在1989年10月与辽医保公司签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