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知监字第28号
原审上诉人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与原审被上诉人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9日作出(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提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副 院 长 李国光
二 0 0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夏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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