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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共同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问:我是您网站的忠实读者。平时喜欢法律,但是,仍知之甚少。我有一个问题,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谢谢。

  问题是这样的:

  某作者a(我的一位好朋友)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某b的网络文章,已经支付了稿费(按25元/千字),但是,某b认为太少,就向b所在法院起诉了a、出书的出版社及b所在地的一家书店(被告有三家)。a及其出版社出于同一地,我想问的是,a是否可以要求b所在地法院将此此案件移交到a所在地的法院,其理由是第一、第二被告均在a所在地,只是第三被告在b所在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请求是否可以提出?另外,此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被批准?

  我的朋友比较着急,希望尽快地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一位工程师  3/29

 

答:朋友:你好!

近来,我们正在为实施新专利法作紧张的准备工作,由于涉及审判的法条规定得比较原则,还需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时间也已迫近,我们工作繁忙程度也可想而知。因而,我简要回答你所提的问题,仅供参考。应当特别声明,本站所做的解答,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学理上的,提供感兴趣的女士先生们讨论、参考。任何科学领域没有一个宽松的、民主的自由讨论,都不利于该领域事业的发展。对答复中的观点,可听可不听,尽可发表评论,也可以在任何刊物上对这些观点展开讨论。最近,有位可能在美国(如果我理解准确的话)的朋友jams liu先生,对本站答复的一些观点提出评论,这就很好。在专业学术讨论上,不要盲目定论那些观点就是对或错;也不要与自己的观点不同,就不让人家发表意见。大家进入该网站,就有点言论自由。本网站真想建立双向交流的机制大家都来贴贴子,但由于技术条件、经济力量不允许,实无办法。对于真心解决问题的人来说,对听听各方面的意见会有好处,反正不要咨询费。还要说明的,本网站对于问题中涉及具体案件诉讼的,特别是“能否胜诉”之类问题以及要求本站对某一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发表评论的,不便答复,还望谅解。对于有关反映的信息,本网站将负责任的转交有关方面。本站讨论问答仅限在专业理论、实务等方面的讨论,给读者一个获取信息的渠道。在答复你的问题前,说了以上意见,也是对其他朋友的一种交代吧。

在本站看来,所提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管辖领域的问题。据你所说,被告是三家,即使用人、出版者和销售者。因此,在民事诉讼上,多名被告的也属于共同诉讼。在管辖上,只要某法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享有管辖权(如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就可以将共同诉讼中的其他被告,尽管他们不在该法院辖区,也合并在一起案件中审理。如是这种情况,受诉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另两个被告不在该地而将本案移送别的法院。该法院获得对另两个被告管辖权,是由于共同诉讼的一个被告在该法院有管辖权。当然,对于本案的原告在起诉前也可以选择另两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都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依原告选择的法院为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在实践中,在当事人都无意见的情况下,先受诉的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最方便审判的另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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