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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问:尊敬的蒋志培先生:您好!我是某报的一名记者,现在在跟踪一件网站侵权案,我想引用网上您的讲课材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在报纸的消息下面介绍给读者,大约472个字,我粘贴在下面,请您过目。是否同意我的想法,请您尽快回信。另外,我想请教您两个问题:

1.网站之间的非法链接是否是侵权?

2.一般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引用和公布他人著作,是否属于侵权?

非常感谢。祝您愉快!

某报记者

2001年3月19日

附: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答:彭先生,所说知识产权概念的一段文字,您尽可用,只要注明出处就行了。

至于你的问题之一,网站之间的链接是否侵权问题就要复杂一些了。

首先是侵何种权利,有何法律依据。一般来说,链接出现在页面上的仍然是被链接的页面,而不是链接的页面,它只是将原登载作品的网页“调”了出来。如果原来的网页不侵权,链接的还展现该网页,就不好说链接的网页侵权了。如果原来的网页是侵权的,链过来原来的网页还是侵权,如果链接的网页不知情,链接网页的侵权也不好明确认定的。

你又提到非法链接,何谓非法链接,也要讨论清楚才好讨论问题。当然链接可能产生纠纷,如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也会涉及著作权问题。但都要具体分析才好。

问题之二,也有几个问题在一起搅着。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侵权看待。只要符合这条规定,你提到的引用作品,不管营利还是不营利,都不构成侵权。要不,很多作者在自己的著作中都作了那麽多的注释,实际上那都是在合理使用(引用)他人的作品。至于“公布”他人作品,在我看来,又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如果作品从未公知于众,那麽发表该作品的权利应当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就是侵害了作者的发表权了。如果你所提的作品是发表过的,这又发生转载问题。转载只要付费,并尊重其他权益,就可以不经许可,就可以转载,不能认为是侵权。你所说的是何种情况,我不太清楚,就谈了上述意见仅供你参考。

蒋先生

尊敬的蒋志培先生: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解答。如果您有时间,我想简述一下案情。

原告、被告是两家网站,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并支付酬金的情况下将原告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网站的域名下,也即其网页上的地址栏里是被告的网址,而内容是原告网站上的,还注有原告网站的名字和版权所有的字样。您觉得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时,被告律师提出被告行为是互联网技术手段之一——视窗链接,不能算侵权行为,因为被告网页上还有原告网站的名字。现在案件的一审结束,但没有判决结果,包括珠海的知识产权庭都对互联网信息传输的规则以及“链接”概念的内涵、外延做不出准确界定。我认为这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对类似案件,包括正在修定的《著作权法》有借鉴意义的。

我很钦佩您,希望您能把对此案的看法告诉我,我在报道中会提及您的。

再次感谢您从百忙之中对我的问题的关注。

恭颂 大安

某报记者

2001年3月20日

先生:

此事已经涉及到具体案件,我实在不宜回答了。请你也不要在报纸上提及我。祝好!

蒋法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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