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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后,企业名称权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问:蒋庭长,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所作的巨大贡献。我经常浏览您的网站,看得出来,您为此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做了大量工作。同时,您具有渊博学识,使我十分钦佩。

最近,为一问题所困扰,今天想占用您一点宝贵的时间,向您讨教。恳望您能在近日回复:a厂被法院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后,被b厂整体竞价购得,破产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过数日,a厂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在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至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之日期间,c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a厂名称。现b厂起诉要求c厂承担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另需说明的是,a厂向b厂转让的财产清算审计报告中,在a厂"无形资产"栏中为空白。但清算报告中又说明为整体转让。现需请教的问题是:企业在法院裁定其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至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之日这一特殊期间有无企业名称权?本案中,b厂作为原告起诉,主体当否?

以上问题,请赐教。谢谢!

易水

                                                              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

答:易先生,你提的问题有特殊性,也很有意思。按照规范的情况分析,一个企业破产后,其主体资格已经终结,其所谓名称权也就没有归宿了,应当也就终结了。但在实践中,破产与办理注销登记之间是存在个时间差。往往有个“清产小组”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原法人的某些债权债务问题。实践上也有参与诉讼的情形。你谈到破产终结数日后a厂办理注销登记,恐怕代表a厂的已经是清产小组了。清产小组只能为有限的民事活动。一般说来,法人终结后,就谈不到企业名称权了,清产小组是否还能主张这样的权利就值得怀疑了。c厂的行为是否影响到b厂的权利,它能否为原a厂的名称权打官司,值得研究。首先要考虑b厂购得a厂整体的确切含义,一般说,先破产后购得,一般为财产,不涉及联营合资法人兼并等等,如法人合并。所以法院判决破产终结的情况下,再以被破产的企业名称权起诉,就与法不合。再看是否影响b厂权益,如果a厂企业名称权具有较高的价值,可以作为无形财产,破产时漏掉了,就要考虑如何纠正。就可能影响b厂的权益。如果未作为无形资产清产,也不具有较高的价值,b厂也不想用该厂名,就不宜采用侵犯自己民事权利的诉因起诉,而应当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c厂的虚假、欺诈等不法行为进行制止与追究。也同样能解决问题。

以上仅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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