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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离心铸铁管金属模具”专利权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晋城市郊北煤矿(简称郊北煤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大张村机械厂(简称机械厂)

原审被告:王风悟

一审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59号

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8)知终字第4号

 

案 情

 

起诉与答辩:

    原告机械厂诉称:原告经过数年的精心研究,数万次的试验,耗费了近500万元资金,发明了“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根据这一金属模具的构成特点,又设计出“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即卧式铸管机并投入生产。该两项专利均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1997年6月29日,郊北煤矿的铸造厂在原告购买了三台铸管机,由于用所购买的铸管机生产的铸管投放市场后,,前景看好,于是就计划自制这种铸管机。郊北煤矿所办的铸造厂将原告聘用的绘图员王凤悟以5000元收买,帮助其绘制了全套铸管机图纸,开始制造具有原告专利技术成果的铸管机。1997年10月2日,晋城电视台专栏节目“社会论坛”专门对郊北煤矿铸造厂生产制造铸管机及其产品铸管所收的经济效益进行了报道和评论。郊北煤矿自制铸管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害。王凤悟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成果资料,亦构成侵权。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两项专利失去了获利和回报条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近700万元。故请求依法判令郊北煤矿所办的铸造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判令郊北煤矿赔偿原告专利技术研制费505万元;判令郊北煤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万元,并向原告赔偿道歉;判令王凤悟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近70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郊北煤矿辩称:答辩人制造的金属模具及铸管机与所购机械厂的三台铸管机大不相同,由于原告所购买机械厂的三台机器时常不能进行运转和使用,在无奈之际,只好找机械厂技术员王凤悟修理,因王凤悟身体不好,无法到答辩人处修理,王凤悟根据答辩人提出的常损部位只好绘制了几张机器易损图纸来指导答辩人自行修复和处理机器易损故障。

    被告王风悟辩称:答辩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主体,不构成侵权,也没有给郊北煤矿绘制全套的铸管机图纸,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机械厂经过研究和试验,发明创造了“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和应用该金属模具的“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并于1996年8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7年8月23日,“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216025.3。1997年9月6日,“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216026.1。“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实用新型的优点是:1、管大头活块可拆开,多次使用寿命长。2、铸铁管产品的管体外部无皮缝,光滑如钢管。3、整个金属模具构造简单,造价低。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它是由管筒体、管小头挡板和管大头活块固定法兰盘和泥芯板所造成。所述管筒体的右端是管小头挡板,左端是固定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左端是管大头活块和泥芯板,其特征在于:管筒体接近两端处各有一左右挡板;管小头挡板上附有两条固定螺栓,固定法兰盘上有二个压圈和两根拉销及二根马蹄形的锁紧螺母和两个锁紧压块;管大头活块是由两半对称活块用对接螺栓对接成一体,对接后此管大头活块的外形为圆锥形,内腔则是铸铁管的大头外形,通过固定法兰盘上的两根拉销与两根锁紧螺母相拧紧后与管筒体联接成一体;泥芯板是一种圆盘形,中间有凸柱的泥芯,是通过两半对称活块的对接而夹紧在管大头活块的最左端。“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实用新型的优点是:1、能离心浇铸出长度6米的光滑如钢管的铸铁管,管外部无皮缝,不必再打光。2、设备结构紧凑,效率高。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它是由浇铸车、托车和筒形模具部分三大部分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浇铸车左边的浇曹是位于托车上的凹形托轮上,浇铸车内有浇包,移动电机,浇包倾斜电机和调速器,浇铸车下有移动轮;托车上有凹形托轮,托车下有移动轮;筒形模具上有3~5组单压轮,调压螺栓和弹簧以及喷水管,下有3~5组双托轮和离心电机,左端有泥芯板。“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即卧式铸铁机在结构上是由浇铸车、托车和筒形模具三部分组成。该铸铁机已投入生产,并在市场试销。1997年7月3日,郊北煤矿从机械厂购买了三台铸管机,机械厂还为郊北煤矿进行了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由于使用该铸管机所生产的铸管市场前景看好,郊北煤矿除已购买的三台铸管机外,自己准备仿制。于是,郊北煤矿铸造厂(该铸造厂属于郊北煤矿所办,尚为进行工商登记)负责人王光亮等人找到受机械厂聘用曾参与铸管机绘图的绘图员王凤悟,让其绘制机械厂铸管机图纸。王凤悟给绘制图纸后,收受5000元。1997年9月30日,王凤悟在给机械厂写的“关于史河村铁厂自制1830离心铸管机的情况说明”中述称,8月14日,史河村铁厂(该厂由郊北煤矿购买后搞铸造生产)王光亮、关师傅开车到我家,说:找你求援帮忙,我厂购你厂机器上的模具坏了,想做几条新模具,让你引见一下在什么地方加工,并且我厂还准备做两台铸管机,自己制造,仿造你们的机器,在技术上你还得帮忙。当时,我提出我厂生产的铸管机是专利产品,仿造是违反专利法的。王光亮说,我们仅买你厂的三台机器不够用,我们想多上两台,我们自造是自己使用。我说,加工模具是机器上的模具,坏了可以更换,要新造机器必须通过机械厂允许。否则,不能制造。王光亮说,没事,我厂自造由我厂负责,技术上你可咨询一下,给一些技术指导。我给他画了几张图纸和我厂的图纸不一样,供他参考。他们走时给我留了点钱,我当时不要,走后我点了一下是5000元。1997年10月2日,晋城电视台专栏节目“社会论坛”对郊北煤矿制造铸管机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和评论。到1997年10月底,郊北煤矿仿制出两台铸管机,并可投入生产铸管。庭审中,郊北煤矿称其没有图纸,如金属模具就是委托河南省济源兴华机械厂加工的。让其提供委托加工和购买零部件的结算凭据,也不予提供。郊北煤矿还称,我方的铸管机与机械厂的铸管机有不同之处,如我方的金属模具比机械厂的厂,且大头是活的,小头有挡板。我方浇铸车跑道的宽度比机械厂的宽,托车的高低也不同,其中一台比机械厂的高,另一台比机械厂的低。郊北煤矿使用所买的三台和仿制的两台铸管机仍在进行生产铸管。另外,已铸好可再安装五台铸管机的水泥底座。据机械厂提供,机械厂以其制造的铸管机生产铸管,每台每日生产铸管120根,每根铸管销售价为48元,其中,成本36.87元,利润11.13元,每台每日生产铸管利润为1335.6元,两台每日生产铸管利润共计2671.2元。上述事实所依证据均在卷为凭。

 

一审判理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厂研制的“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和应用该金属模具的“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分别于1997年8月23日、9月6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据王凤悟给机械厂写的关于史河村铁厂自制1830离心铸管机的情况说明所称,郊北煤矿于1997年8月14日才开始着手准备仿制铸管机,故郊北煤矿称其铸管机组装于同年8月20日前的事实不能成立,完成仿制铸管机的时间,实际应在同年8月23日、9月6日以后。虽然郊北煤矿称其离心铸管机用的金属模具的长度与机械厂的不一样,;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的浇铸车跑道的宽度比机械厂的宽;托车的高度,其中一台比机械厂的高,另一台机械厂的低。但这些都属于非技术特征的差异,而恰恰说明技术特征的等同。郊北煤矿所仿制铸管机的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完全覆盖了机械厂的专栏技术特征,落入了机械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郊北煤矿未经专利权人机械厂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郊北煤矿称其仿造的铸管机没有图纸,有关零部件属委托加工,即使委托加工也应由其提供图纸。郊北煤矿称其没有图纸,而拒不向法庭提供图纸和有关结算凭据,并不影响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王凤悟作为机械厂聘用的绘图员,明知郊北煤矿的行为属于侵权,仍给其帮助,擅自为郊北煤矿仿制铸管机提供图纸,对此,应负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郊北煤矿、王凤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二、郊北煤矿、王凤悟在晋城电视台上公开赔礼道歉。三、郊北煤矿向机械厂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以每日2671.2元计算(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从1997年11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停止侵权之日(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否则,每逾期一日,加付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王凤悟所收郊北煤矿的5000元予以收缴。本案案件受理费45010元,其他诉讼费15000元,共计60010元,由郊北煤矿负担47000元,王凤悟负担3000元,机械厂负担10010元(上述60010元已由机械厂预交,在执行时予以抵顶)。

 

二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二审法院另查明:机械厂的“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专利号为zl96216025.3)实用新型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七个必要技术特征,即:(1)该模具由管筒体、管小头裆板和管大头活块、固定法兰盘、泥芯板所组成;(2)管筒体的右端是管小头裆板,左端是固定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左端是管大头活块和泥芯板;(3)管简体接近两端处各有一左右挡盘;(4)管小头裆板上附有两条固定螺栓;(5)固定法兰盘上有两个压圈和两根拉销及两根马蹄形的锁紧螺母、两个锁紧压块;(6)管大头活块是由两半对称活块用对接螺栓对接成一体,对接后此管大头活块的外形为圆锥形,内腔则是铸铁管的大头外形,通过固定法兰盘上的两根拉销与两根锁紧螺母相拧紧后与管筒体联接成了体;(7)泥芯板是一种圆盘形,中间有凸柱的泥芯。是通过两半对称活块的对接而夹紧在管大头活块的最左端。被控侵权的金属模具的管大头活块技术特征,特别是管大头活块是否用对接螺栓对接成一体等情况不清。

    关于机械厂的“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6216026.1),其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四个必要技术特征,即:(1)一种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它是由浇铸车、托车和筒形模具三大部分组成;(2)浇铸车左边的浇槽是位于托车上的凹形托轮上,浇铸车内有浇包、移动电机,浇包倾斜电机和调速器,浇铸车下有移动轮;(3)托车上有凹形托轮,托车下有动轮;(4)筒形模具上有3一5组单压轮,调压螺栓和弹簧以及喷水管,下有3一5组双托轮和离心机,左端有泥芯板。被控侵权的铸管机是否具备上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清。

    二审法院还查明:一审法院在向郊北煤矿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没有通知该矿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人机械厂的前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权利,其后在郊北煤矿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撤销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同时请求一审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裁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即直接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审判理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郊北煤矿及王风悟侵犯机械厂专利权的有关事实认定不清。在诉讼程序上,一审法院在向郊北煤矿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按照规定通知郊北煤矿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机械厂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权利,违反了本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评 解

 

    本案要点如下: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事实不清

    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一般应将专利权人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为了方便对比,也可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划分为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

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判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两个基本事实。从本案来看,关于机械厂的“离心铸铁管用的金属模具”(专利号为zl96216025.3)实用新型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七个必要技术特征,即:(1)该模具由管筒体、管小头裆板和管大头活块、固定法兰盘、泥芯板所组成;(2)管筒体的右端是管小头裆板,左端是固定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左端是管大头活块和泥芯板;(3)管简体接近两端处各有一左右挡盘;(4)管小头裆板上附有两条固定螺栓;(5)固定法兰盘上有两个压圈和两根拉销及两根马蹄形的锁紧螺母、两个锁紧压块;(6)管大头活块是由两半对称活块用对接螺栓对接成一体,对接后此管大头活块的外形为圆锥形,内腔则是铸铁管的大头外形,通过固定法兰盘上的两根拉销与两根锁紧螺母相拧紧后与管筒体联接成了体;(7)泥芯板是一种圆盘形,中间有凸柱的泥芯。是通过两半对称活块的对接而夹紧在管大头活块的最左端。而从一审法院的《勘验笔录》及该院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看,并不能反映被控侵权的金属模具的管大头活块技术特征是否与上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6)相同或者等同,特别是管大头活块是否用对接螺栓对接成一体等情况,并不清楚,卷中其他证据也难以反映此项事实。

    关于机械厂的“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6216026.1),其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四个必要技术特征,即:(1)一种制备高长度离心铸铁管的装置,它是由浇铸车、托车和筒形模具三大部分组成;(2)浇铸车左边的浇槽是位于托车上的凹形托轮上,浇铸车内有浇包、移动电机,浇包倾斜电机和调速器,浇铸车下有移动轮;(3)托车上有凹形托轮,托车下有动轮;(4)筒形模具上有3一5组单压轮,调压螺栓和弹簧以及喷水营,下有3一5组双托轮和离心机,左端有泥芯板。由于一审法院没有就被控侵权的铸管机进行证据保全,机械厂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被控侵权的铸管机是否具备上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亦事实不清。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事实不请,当然无法作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一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就本案来说,一审法院在向被告人郊北煤矿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并没有通知该矿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人机械厂的前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权利,其后在郊北煤矿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撤销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同时请求一审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况下,该院没有裁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即直接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所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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