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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知识产权审判简介
段立红[1] 朱丹[2]

 

 

  瑞典王国,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南部。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不足900万,经济发达。瑞典素以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知识而著称于世,其设立的诺贝尔奖是当今世界科技、政治、经济领域的最高成就奖。瑞典的科技、经济、文化成就与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分不开的,其知识产权审判制度颇具特色。根据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计划,笔者于2000年10月至12月在瑞典隆德大学进修,并与瑞典专利商标局以及当地法院就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司法保护进行了交流。

瑞典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地区法院(每个城市设有一个,全国大约有90个),上诉法院(全国共有6个)、最高法院。与普通法院相对应的是行政法院,每一个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有一个与之相同审级的、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判。如专利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专利商标局不予授予专利权、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的,可向斯德哥尔摩市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斯德哥尔摩市地区法院系普通法院,全院有90名法官,分别从事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该法院的民事审判分为七个审判庭,其中第七审判庭专门负责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此外该审判庭还审理一些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第七审判庭共有6名资深法官,1名初级法官。在瑞典,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从地区法院开始第一审程序。全国的专利纠纷案件统一由斯德哥尔摩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商标侵权、著作权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个地方法院均可受理。每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20多件,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00多件(这其中约有一半由斯德哥尔摩市法院受理)。

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涉及的技术知识领域广泛和复杂,如果法官没有相应领域的技术背景,会在审理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瑞典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在瑞典,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通常情况下合议庭人数是四人。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由两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组成。职业法官是由政府任命的专门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非职业法官则类似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瑞典的非职业法官的选任、职权、职责均有严格的规定。能够参与专利案件审判的非职业法官包括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主要来自大学、研究机构,大约40人,并由法院制作成名册,同时标明所熟悉和专长的领域。该名册每三年调整一次,以保证这些非职业法官都是熟悉和了解该技术领域最新发展成果的专家。这些非职业法官在专利案件审理的最初阶段就和职业法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帮助职业法官理解技术难题,并与职业法官一样享有同等的投票权。如果在案件审判的表决过程中出现了两票赞成两票反对的情况,则由该合议庭的首席法官作出决定。在斯德哥尔摩行政法院审理的专利行政案件,则全部由有技术背景的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

对于专利案件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的,合议庭可以决定是否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这样的申请,合议庭也有权主动决定进行这样的咨询。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经过地区法院一审和上诉法院的二审即告终结,极少可以诉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没有审理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周期大约为两年,即使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专利纠纷案件,其审理期间也在一年左右。

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中广泛适用禁止令制度。禁止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签发临时禁令,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签发临时禁令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完备的证据,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并正在继续,在案件的最终判决时要有经济补偿,同时也要求银行担保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签发临时禁令。被告接到临时禁令后,可以在5天内提出异议。永久禁令一般在案件审结时适用。禁止令制度对尽快制止侵权行为,依法迅速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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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硕士研究生。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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