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法官:您好, a与2000年3月9日申请外观专利,同年4月6日向我写了“授权书”准我使用外观。当时他借给我5万元,由于别的纠纷他向我要钱和不准我使用其外观专利,我说两个要求都可以,但必须给我写个书面“授权书”准于我将2001年2月28日前代有他专利号的包装产品销完。
请问以后我 使用不带其专利号的同样包装是否算侵权?因为去年4月的“授权书”还在我这里,如果发生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这份授权书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有,授权书和转让书的含义是否一样?
一个对专利法模糊的读者
谢谢 2000 .3 .7
答:尊敬的读者,对不起,刚从外地出差回来,所以迟复信。
对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由于你有了专利权人的“ 授权书 ”,即可以认定此前你的产品或外包装的外观可以用他的专利,从授权起到授权终止,都不能算侵权。
2、如要终止授权,双方可以另行协议。约定使到何时,在此之前的库存许可使到何时(如售完为止或一个具体日期等),以及使用费等。
3、如果超过你们的约定,你再使用他的专利,就算侵权了。
4、如果双方已经另行约定了解除授权许可的协议,原来的那份“授权书”就失取了效力,但它可以证明以往专利权人曾向你受过权。
5、转让,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转让费用,该专利就转到别人名下;授权一般为许可,也就是在一段时间让别人使用,使用者给付使用费。权利还是原权利人的。
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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