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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 对药品如何进行专利保护的问题

 

问:蒋博士: 您好! 请教您一个 关于中国加入wto后, 对于药品的专利保护问题:

某国有企业正准备投资开发新药, 该药在国外已获专利, 但尚没有在我国申请行政保护. 加入wto后, 国外厂家是否有可能以trips协定 第70 条 第8款或其他条款为依据在中国申请专利并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该厂商? 加入wto 后,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是否继续保留, 86年1月1 日-- 93 年1 月 1 日期间的外国药品专利在加入wto 后怎样给予保护?

我们认为: 加入wto后, 国外厂商仍不能以trips协定 第70 条 第8款在中国申请专利

(1)中国已在1995年1月1日前对药品给予行政保护,不满足该条的前提要件;

(2)该专利已公开, 丧失新颖性。

只要新药先于行政保护获得审批就安全了?

希望您及早回复,不胜感谢。

赵雯莉

答:我想你的意见是有道理的。为慎重起见,我将与其他同志研究后,以后在与你联系。蒋博士

补充回答:赵女士,关于你的问题再补充回答以下内容供参考:

1、我国现行专利法已经明确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给予专利保护。这一规定已经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因此,不属于该协议第70条第8款所限定的情况。另外,中国将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法律,在“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只是适用中国法律,而不是直接适用trips协议,所以也不发生你提到的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没有明确废止规定,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仍然有效。对于在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获得外国专利保护的药品,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已经获得批准的,给予行政保护。

3、国外厂家在他国已经获得专利的药品,要想在中国获得专利,应当根据中国的专利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符合专利条件的(如你提到的,可能有些已经失去新颖性了),经批准授权,方可获得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以上供参考。

蒋博士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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