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老师,我是某政法学院的一名学生,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恳请您在百忙中回复我,不胜感激。
大体案情是这样的,a公司是某商标w的商标专用权人,王某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a公司产品销售,同时王某亦担任b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后王某与a公司发生矛盾,便将a公司该产品委托c公司加工生产,王某与c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的“业务章”,加工款的支付由b公司垫付,王某并出具委托书,即委托b公司垫付加工货款,并在委托书上加盖a公司业务章。加工后的产品由王某销售,但销售发票由b公司代为向客户开具,纳税亦以b公司名义进行。后a公司以b公司及c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诸法院。问b公司及c公司是否已构成侵权?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学生 成萍
2001年2月18日
答:成萍同学:你好!
此案例主要涉及王某的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哪个公司法人的行为。王某在a公司的地位,是有权行使还是滥用职权等。如果排除王的个人问题,也排除他对a公司的有权代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即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这个“他人”明知不是有权委托还生产销售,b、c就都构成侵权了。
至于是否这样认定,以及王某的责任,还须个案认定,具体分析才好。
祝好。
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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