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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二中知初字第122号

 

原告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人大附中操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波,男,34岁,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石西路西南轻汽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镭,女,29岁,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反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融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浦志强,被告财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森、王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融城公司起诉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通金融城网站,并在该网站的外汇中心频道中开设了“交易走势图”栏目,发布经本公司独家绘制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势图”现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今年6月,财智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交易走势图”的开发制作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财智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开办的财智网上曾对原告网站上的“交易走势图”设立链接,当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这种链接后,随即取消了链接。本公司认为被链接的“交易走势图” 并没有独创性,不具备作品的构成条件,在建立链接时也没有对其做过任何修改,所以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本公司没有因此获得收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融城公司与被告财智均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金融城公司于2000年2月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合作开设了295金融城网站(网址为:www.295.net.cn),财智公司于   年 月开设了财智网(网址为:www.imoney.com.cn)。在两公司开设的网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金融城公司通过与建行北京分行合作,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并在295金融城网“外汇频道”中发布。交易走势图的形成过程是金融城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专用软件对建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数据进行处理后,以曲线图的形式在网上发布,走势图上反映的外汇行情变化曲线每30秒种刷新一次。该走势图在金融城网站页面上的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标题即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标志。2000年6月中旬,财智公司在所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在该网外汇中心频道下的走势图进行了链接,将其链置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在链接期间财智公司没有对被链走势图整体显示状态进行修改。8月中旬,财智公司经与金融城公司联系,在得知金融城公司不同意此链接行为后,随即自行取消了链接。为证明财智公司对走势图进行了链接,金融城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于2000年7月6日为保全证据,在长安公证处上网查询财智公司链接走势图的结果和查询过程的公证证明,财智公司对链接走势图的行为予以承认,但对公证书中反映的上网查找过程存有异议,认为公证的内容没有完整地反映出在财智网上查找链接状态下的走势图的全部过程,提出在财智网链接走势图期间,如果通过财智网上的路径查找走势图,在该图显示之前,应当有一个几秒钟显示出金融城网址的过程,目的在于证明财智公司的链接行为不会导致访问者误认。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审理过程中财智公司进行了模拟恢复链接,金融城公司对模拟结果不予认可。

在诉讼中,财智公司对金融城公司制作走势图所使用的外汇交易牌价数据来源合法性提出异议,就此问题,金融城公司提交了建行北京分行出具的证明,该行证明与金融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由银行方面提供外汇交易牌价,金融城公司负责制作走势图并上网发布。

金融城公司主张由于财智公司的链接行为足以造成访问者的误认,从而吸引了访问者,由此给本公司的网站造成了损害,并使本公司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金融城公司提交了开发走势图的支出费用票据证明,证明开发和维持使用投入共计101万余元,财智公司对此支出数额表示异议,并认为链接行为不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但没有提出反驳证据。

金融城公司主张走势图已具备数据库作品条件,故对其享有著作权,财智公司则认为走势图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

本院认为,在当今的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但是对于设置链接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it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如果未经双方协商或得到许可,擅自对他人网站的内容实施链接不仅违反行业规则,也是遭到普遍反对的。作为企业法人的网站经营者,建立网站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商业目的和获得商业利益,为建立和维护网站运营,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经营者必然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作出投入,如果允许这种投入的结果被他人无限制的随意使用,不仅对作出投入的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从长远看,也会对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因此对互联网上的链接行为进行合理、适当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所以也被比喻为“注意力经济”,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在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同时也希望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而这些独特的内容被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而这种误认的必然结果将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的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网站经营者,彼此之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作为被告的财智公司,未经金融城公司许可,擅自对金融城网站主页以下的次页面内容进行深层链接,其行为违背了金融城公司的意愿,应属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财智公司应当对此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智公司提出其链接行为不会造成访问者误认的反驳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走势图是否构成作品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类似走势图这样的内容尚不构成作品,其只是一种特殊产品,但对这一问题的判断与对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处理及法律适用并无直接关联。财智公司对金融城公司制作走势图使用的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且与本案处理无直接关联,故不予支持。

关于金融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本院根据走势图制作的开发、使用情况,财智公司设链时间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未经许可,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得在所开办的网站对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链接;

二、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书面做出赔礼道歉(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

四、驳回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二 0 0 0 年 十 二 月日

 书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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