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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通知严禁传媒虚假违法广告

     国家工商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在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通知指出,目前广告市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广告经营行为不规范、广告发布内容虚假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大众传播媒介的良好声誉,破坏了广告市场正常秩序,必须加强管理。

        通知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制度,认真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同时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多的单位,必须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媒介广告经营部门要对广告内容负责,不得因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通知明确,媒介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广告价格,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广告发布价格。要及时将本单位广告发布价格刊播,并将依法备案后的广告价目表和收费办法悬挂在经营场所。还要严格控制广告发布数量,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随意扩大广告版面。

        通知特别要求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

        通知最后强调,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媒介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要坚持新闻报道工作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有关规定。各类大众传播媒介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等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报刊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介绍、推销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荐医生、医疗机构。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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