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法官,您好!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我公司是许可方),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地区是明确的,但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许可的地区,现在因此发生纠纷,请问该如何处理?
祝您节日愉快!
陆波
2001/2/1 答:陆先生,你好。一般来说,许可的地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现在未作书面约定,就要看所谓“实际执行过程”能否构成一种实际的约定或“默示”了。如果证据充足,实践中也是可以认定的。否则就有麻烦了。签合同还是慎重点好。
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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