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老师,我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某图书出版社a状告另一音像出版公司b侵犯其专有出版权,a虽有出版社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没有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a是某图书出版总社c的副牌,c是a的法人单位。想请教您,a在该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如方便,请您尽早给我回复。谢谢。
学生 天宇
二oo一年二月七日 答:天宇先生,专有出版权的获得一般为被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出版人签定出版合同而获得。从实体权利来说,要看a出版社是否为该出版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是,实体上他就是权利人,有当原告的资格。但出版行业是又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才能从事的行业,一般要有法人资格。记得当年迪斯尼公司状告北京少儿出版社侵权,少儿出版社是北京出版社的副牌,无法人资格,后将北京出版社作了被告。根据我的观点,此案的原告如加上出版社c似更为妥当。如果c与a之间有明确约定,出版合同也是a签的,c不愿意当原告,也可考虑仅为a为原告。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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