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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开征集商标图案的法律问题


问:蒋老师,您好!  

某单位在报上公开征集产品商标图案,在奖励办法上说明分: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等,我的设计被采用,并且已用在产品包装上。(商标图案内造型元素的二个基本形被稍作位移)用稿单位给了我三等奖的奖励,首先请问我应得什么奖?其次我应当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有哪些法律条款?

此致

礼!           

读者:破天
 
答:破天先生,来信收到。此种在报纸上公开征集商标图案并给奖励的情形,并不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其权利义务也不是由法律具体规定。而是多由双方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权利义务而调整、规范。该单位报上登载的征集启示是一种邀约,你参与了征集是承诺。你们双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有可能约定了该单位握有决定应征人该得何种奖励的权利。因此,你问该得何种奖励,应当由你们双方的约定而决定。你不应当问别人,应当问你们自己是如何约定的。关于该图案是否能用在商品包装上,是否须再征求你的意见问题,这还要看你们的事前的约定,如果事前就说是征集商标图案并要用在商品包装上,现在用了,不算违反约定。你除了得了三等奖外,就没有其他民事权益了。但也有疑问的地方,既然图案被采用了,为什麽才获三等奖,是否还有更好的?当时到底是如何约定的?是否约定今后图案的使用问题?还是建议你认真仔细分析一下当时的约定,再来考虑你的权益问题。

供参考。

蒋老师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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