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侵犯著作权刑案通过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对不法书商郑华处三年徒刑,并处罚金八万。
列为福建省首例侵犯著作权刑案的福清不法书商郑华盗印、销售盗版教辅读物案件,对其刑事部分的一审判决,已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一《刑事裁定书》于今天送达郑华并开始生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十月二十五日通过公开审理,当庭对本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一、郑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查封扣押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郑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和自己的辩护人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诉辩理由,要求宣告其无罪。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为此组织不开庭审理并查明:1998年秋季至1999年秋季,郑华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福州、永春利两家印刷厂印刷福建人民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享有专有版权的教辅读物182800册,总定价达925530元。之后,郑华把大部分盗印的教辅读物销往涵江、晋江、惠安等地。此外,郑华还于1998年春季至1999年秋季从他处购买盗版的教辅读物13万多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65万多元。认定上述事实有郑华供述,以及为郑华制版的个体户,承印的印刷厂、经销盗版图书的书店,租用仓库的业主等旁证,还有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六家被侵权出版社的版权、价格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且能互相印证,客观真实,可予采信。
为此二审法院认为:郑华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中小学课外辅导读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郑华复制发行及销售盗版的中小学课外辅导读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郑华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诉辩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华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由福建人民出版社等六家被侵权单位通过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判令郑华赔偿的请求,正由涵江区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
据悉,继各级媒体对本案一审庭审作广泛报道后,还有多家媒体将就本案终审编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期还正通过有关渠道收集本案资料,拟将其列入各自收编的典型案例。 (摘自莆田市扫黄办《扫黄打非工作通报》专报00-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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