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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无理无效掉专利权的决定还有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问:您好。我有多项专利,其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掉。我认为该决定绝对错误。现姑且不论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正确与否,我认为复审委的决定程序违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以请求人未提及的"新颖性"为理由,在变更了无效理由的情况下,在作出宣告我的专利权无效之前,没有给我进行解释和申诉的机会,就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总则第8.4节听证原则:"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诉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的规定,显系程序违法;非法剥夺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和申诉机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没被受理。我又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不被受理。有人说,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起诉,就是规定了复审委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效胡作非为的权力。

虽然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无效规定复审委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但对于复审委的明显的程序违法,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 我该怎么办呢?
 
答: 朋友,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的终局权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因而,对他们的决定不能向法院起诉。新修改的专利法将改变这样的规定。但我想你如果真有道理,并请有关专家、律师分析后也觉有道理,也可以通过信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反映,请他们复查再做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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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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