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9)知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中旅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盛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南京东路二段1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后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俊宽,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格造,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民安路164巷18号2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工作单位:北京市法航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信宗,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八德街成德里8邻125号5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同前)。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宏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淡水镇沙岑路333号5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南京东路5段8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曾范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爱东,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斌,南京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鼎盛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刘格造、李信宗、赖宏基因与上诉人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腾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冉志江、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被上诉人嘉腾公司委托代理人娄爱东、陈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蒋志培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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