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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9)知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中旅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盛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南京东路二段1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后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俊宽,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格造,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民安路164巷18号2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工作单位:北京市法航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信宗,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八德街成德里8邻125号5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同前)。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宏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淡水镇沙岑路333号5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南京东路5段8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曾范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爱东,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斌,南京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鼎盛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刘格造、李信宗、赖宏基因与上诉人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腾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冉志江、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被上诉人嘉腾公司委托代理人娄爱东、陈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蒋志培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芳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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