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
很抱歉打扰您,主要是有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1、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能否适用199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2、如果用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确定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每个软件的利润如何确定?能否用软件的销售价格减去每个软件的生产成本(光盘、外壳、说明书、外包装等)来确定?
3、如果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数额,该扣除哪些侵权人的成本或必要费用?
4、关于以上问题是否有相关的案例?
希望能在百忙之中予以指点,不胜感激。 答:朋友,你提的问题比较具体,可能又涉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我不太好回答。不过,就你的问题也想谈谈我的看法,不要做什麽依据,仅供参考。
1、如果是商业秘密案件,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是著作权案件则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你所提的北京市法院的有关意见,是北京市法院关于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似不能直接适用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过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规定得都很原则,也都是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法理等都是相通的,总体上不会相差很多。但你所提的意见不能认为是法律,也不是针对商业秘密的,恐怕不好适用。还是应当考虑在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两个标准上,再考虑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费用等,来计算,提出自己的请求。
2、我想此种计算是可以作参考的,至于如何得出利润额,一般也是按照会计办法计算,没有什麽特别的。如有兴趣,可在“司法保护网”上法律文书一栏最高法院有关对商业秘密的二审判决,就有关于你提的问题。该案是对湖南高院一起案件二审终审的判决。网址:www.chinaiprlaw.com 。
3、同第2个问题一样,可参考前提的案例。
4、请上网查一下,商业秘密的案件可能还有。
不好意思,简单答复以上几点。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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