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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审判长,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又规定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十一)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请问:1.专利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专利局申请复议?择一办理还是只能向专利局申请复议?

2.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casper
 
答:dear casper, 你好!

一、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极少,北京市法院几乎没有受理过。请参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法官论坛中《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一文及注释(http://www.chinaiprlaw.com)。

二、根据你所说的法律和法规,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在作出裁决后不服的仍然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三、根据现行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涉及强制许可的几类纠纷需进行行政诉讼。

以上意见也可能不准确,仅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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