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蒋先生:你好!
我来自东北某公司,我公司以生产动物保健品为主,近期因企业效益下滑等原因,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相继离开公司到另一家药品企业任相应职务,不知这是否违法。我曾在书上看到有关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知识产权与离开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定三年的不准在同行业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合同的案例,可现在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不知您能否给我们指点迷津,我们能否对挖我公司技术人才的公司进行上诉,上诉将依照什么法律?
刘先生 答:刘先生:你好!
你所提出的问题可能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你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此有关的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调走的职工可能掌握你公司的商业秘密,他到新工作岗位后如果披露、使用你公司的商业秘密,与你公司形成不正当竞争,将对你公司不利;二是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行业都不能垄断,任何妨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准;三是一个企业的职工都有独立的人格,与企业是一种合同关系,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另外正当的人才流动将是符合生产力发展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公司在第二和第三点的限制下,再来看看第一点。首先,你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其次,你公司与那些调走的职工签有劳动合同,内容中有保守商业秘密,或者还有将来调出去一定时间(如6个月、1年等)不得从事相同领域工作的条款。再次,调走的职工掌握你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新岗位侵犯了你公司的商业秘密,甚至其所在的企业也侵犯了你公司的商业秘密(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此时,你公司才可能提到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起诉的问题。美国法院受理了不少有关纠纷,我国法院也受理不少类似纠纷。下面我给你附一小段材料,反映了美国法院的经验:美国法院遇到的商业秘密的纠纷,与我国近几年来遇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有着惊人的相似。美国法院一直在如何界定离职或称“跳槽”员工原雇主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权利与离职员工实现其工作权间,进行不懈地探索和辛苦的判断。几乎在每个商业秘密的纠纷中,都显现出社会与经济政策的利害冲突。当企业持续投入金钱、时间和人力来发展与他人竞争的秘密优势,其必然采取一切措施以对抗其离职员工不当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但同时,离职员工受到技术等专业技能培训和取得工作经验,试图到他处谋取更好的职位或待遇也是美国宪法所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于是就上演了一出出的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戏剧,跳槽员工从其原企业取得的一般知识或商业秘密,都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盗用。这是许多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争执的核心问题所在。(http://www.chinaiprlaw.com ) 。你可以在该网站法官论坛中找到“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文,会找到更多的内容。在我国涉及此类问题的法律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仅供参考,
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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