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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课题研究情况介绍[注1]

  2000年8月7日

著作权纠纷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和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1991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310件,占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1%,其中:1991年150件, 1992年138件,1993年230件,1994年326年,1995年384件,1996年410件,1997年350件,1998年572件,1999年750件。近两年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1998年比上年增长63%,1999年又增长31%。1999年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已经占到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7.5%。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绝大部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一直颇受各界的关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领域又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案件,由此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向现行法律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向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注入了新的内容。

一、开展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损害赔偿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乃至一切民事侵权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关键内容。侵权判定和确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步骤,侵权判定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前提,赔偿责任的正确确立是侵权判定的最终落实,是国家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体现。侵权判定固然重要,但如果赔偿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不能取得最佳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易引起不良社会效果,影响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

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难点在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赔偿责任的确立,既不能背离传统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又不能无视无形财产自身的特点而完全墨守陈规,特别是司法不能突破现行民事和知识产权立法确立的相应框架。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面对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现实中形形色色的侵权损害形态,现行法律对赔偿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对法官来说已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作品种类、载体、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已经使赔偿的原则和标准难以掌握,近几年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形态,更使赔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例如利用国际互联网侵害他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录音制品等的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在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方面与传统媒体领域内的侵权就存在区别,一方面使作品处于更广阔的使用市场,另一方面作品的市场价值未充分体现出来 ,加之科技股下滑,大部分网络经营者并不赚钱。因此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既呈现出新的要求和内容,也反映了如何冷静掌握才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符合客观实际。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尽快研究解决的现实性问题。自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著作权纠纷案件,对赔偿问题的处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但逐年增长的案件数量和不断出现的新的案件类型,迫使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如果不对赔偿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及时把各地法院的已有经验理论化、系统化,在现行民事责任理论体系框架下,建立一套切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已有的审判经验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案件的审判质量也将受到影响。为此,经最高法院院领导批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合作设立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项目,旨在通过实证的方法,广泛调查收集案例,总结已有审判经验,开展学术交流,进行学理研究,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充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项目介绍

本项目于1999年9月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承担了主要的组织及具体研究工作。项目课题组由蒋志培副庭长担任组长,知识产权庭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方法院部分业务骨干担任主要研究人员,并聘请了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为顾问。需要强调一点,所有有志积极参与此项目研究的法官、律师等,都是该项目的研究人员,我们都将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项目研究进度安排如下:第一步,确认分课题,预定调研题目;第二步,调查全国法院,特别是北京、上海等一些重点地区法院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处理意见;第三步,开展国际与国内的学术交流与研究;第四步,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建议,并由有关专家对本课题研究成果作出评估鉴定。全部调研任务预计在14个月内完成,其中前三步工作需要用去10个月左右,第四步工作约需4个月。

课题组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作为研究重心,确立了11个调研题目,具体包括:著作权侵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著作权侵权损害形态、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定额赔偿的设置、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责任适用状况分析以及其他相关赔偿法律责任适用的问题等。

目前,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是:第一、二步工作已经完成,第三步工作即将完成,第四步正面临启动。本次研讨会是第三步工作的关键内容,需要对前一阶段各地法院调查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交流,为下一阶段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出立法建议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会议结束后,项目研究将很快进入第四阶段,即根据本次会议中提出的意见起草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由有关专家作出评估鉴定。全部研究工作力争在今年底前完成。当然有些课题的研究是长期的,有的成果也是阶段性的。

三、前一阶段研究工作情况总结

1999年9月23日,知识产权庭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调研通知,对1991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全国法院审理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综合情况进行统计,对比较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责任的承担状况、赔偿数额及其计算方法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各地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研究工作,针对前述11个调研题目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或论文。

通知发出后,许多高级法院十分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各级法院的调研工作,按时完成了调研任务。由于本项调研时间跨度大、调查项目细,许多案件必需调档查看,加之前几年的著作权案件多由民庭审理,不少法院机构设置也有变化,造成有的地区需对两个审判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调查,给调研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部分地区未能按时完成调研。我们对此表示理解。但也存在一些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主管庭室不够重视的情况。现将全国31个省、市、直辖市地区的调研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如下:

1、 北京: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870年,通过本次调研,上报个案调查表108份(其中一审65件,二审43件),论文5篇。

2、 天津: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01件,仅上报综合统计表,未上报个案调查表,撰写论文1篇。

3、 河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4件,上报4份一审案件调查表,撰写论文2篇。

4、 山西: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37件,上报个案调查表12份(其中一审8件,二审4件),论文1篇。

5、 内蒙: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35件,未上报调查表。

6、 辽宁: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79件,未上报调查表。

7、 吉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5件,未上报调查表。

8、 黑龙江: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56件,上报个案调查表8份(其中一审5件,二审3件)。

9、 上海: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73件,上报个案调查表73份(其中一审50件,二审23件),论文1篇。

10、江苏: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27件,上报个案调查表75份(其中一审67件,二审8件),论文2篇。

11、浙江: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25件,未上报调查表。

12、安徽: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59件,仅上报综合统计表,未上报个案调查表。

13、福建: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63件,上报个案调查表43份(其中一审38件,二审5件),论文1篇。

14、江西: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59件,上报个案调查表3份(其中一2件,二审1件),论文2篇。

15、山东: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37件,上报个案调查表52份(其中一审44件,二审8件),论文10篇。

16、河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00件,未上报调查表,交论文1篇。

17、湖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09件,上报个案调查表14份(均为一审案件),论文2篇。

18、湖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96件,未上报调查表。

19、广东: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336件,上报个案调查表8份(其中一审7件,二审1件),论文1篇。

20、广西: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34件,未上报调查表。

21、海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7件,未上报调查表。

22、重庆:1999年成立直辖市,受理著作权案件16件,上报个案调查表15份(其中一审10件,二审5件),论文4篇。

23、四川: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49件,未上报调查表。

24、贵州: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5件,未上报调查表。

25、云南: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6件,上报个案调查表3份(其中一审1件,二审2件)。

26、西藏: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件,未上报调查表。

27、陕西: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85件,未上报调查表。

28、甘肃: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1件,未上报调查表,交论文1篇。

29、青海: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6件,未上报调查表。

30、宁夏: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件,未上报调查表。

31、新疆:1991年至1999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32件,未上报调查表。

经统计,报送个案调查表的有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广东、重庆、云南、山东等十三个高院,报送综合统计表的有北京、天津、重庆、上海、黑龙江、江西、云南、安徽、山东、山西、广东、江苏、湖北、福建等十四个高院,报送论文、资料的有北京、天津、湖北、河北、山西、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甘肃等十四个高院。从完成情况看,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高院完成个案调查情况较好,山东、北京、重庆完成论文情况较好。以上共计个案调查表414份,论文34篇。对这些调查表的初步研究分析情况是:(1)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各地人民法院均根据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当事人以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进行抗辩的,均进行了分析判断,并给予明确的支持或者否定。可见,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规定判断过错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审判人员中是有共识的,把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区分开,也是很少有异议的。(2) 在侵权纠纷诉讼中,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表明在侵权的判断上,法院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思路和方法,能够作出独立的认定。考虑到著作权侵权案件就侵权认定问题很少有申诉的事实,可以说法院的这些办案思路和方法基本上是可行的,对侵权的认定是慎重的,应当继续保持下去。(3)按照被告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额在各类赔偿计算方法中占第一位,能够查明侵权获利的,基本上都按照获利来计算赔偿。这表明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赔偿,在填补权利人损失和易于计算方面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在计算获利时,应当按照侵权取得的何种利润进行计算,从统计表中还看不出来,从裁判文书看,也很少有表述如何审定侵权获利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销售利润"、"营业利润"以及"净利润"(所得税后的利润)的概念,在裁判文书中对适用何种赔偿要予以叙述。(4)在难以查明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时,多数案件按照酌定赔偿(或称"定额赔偿")的方法进行判决。酌定赔偿,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赔偿损失的新思路,是在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均无法查明而侵权行为又可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其原则是强调"合理的赔偿"。从收集到的判决情况看,适用酌定赔偿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当事人也很少反映或者申诉。但裁判文书一般均未具体分析确定赔偿额所酌定的因素及其作用,有的判决甚至不表述法院斟酌了哪些因素确定的赔偿额,这就难免给当事人和公众以"暗箱操作"之感,无法体现"合理赔偿"的原则。(5)少部分案件认定侵权成立,但以原告未提供损失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赔偿请求,没有适用酌定赔偿的方法。看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因当事人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足驳回其赔偿请求,什么情况下尽管当事人未能证明其损失,但可以适用酌定赔偿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否则会影响法院公正办案。(6)在对赔偿请求的处理上,各地法院还有不少其他具体做法,如以被告未予答辩为由支持原告的赔偿数额请求;对文字作品按照作品稿酬或者版税判决赔偿;对电影作品的侵权,按照权利人出售拷贝的价格进行赔偿;对软件 作品的侵权,也按照权利人出售软件的正常价格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损失,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少的数额,或者按照侵权人出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乘以权利人单位商品的利润判决赔偿等。这些做法,大体都是可行的,个别的当事人也不无异议。因此,法院在采取一种新的计算方法时,还需要慎重研究对待。(7)有的法院在认定构成故意侵权的情况下,适用了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方法,判决当事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3倍的赔偿数额,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了"惩罚性赔偿"的字样。对此,社会各界议论和当事人申诉突出,法律依据、国际公约依据也似不充足,应当引起高度注意。(8)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商品上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责任,侵犯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纸等价值难以确定的作品的著作权的赔偿责任等新型、复杂案件的赔偿责任,尚无好的确定赔偿的方法,希望大家进行讨论研究。

从所提交的论文看,作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是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和赔偿的原则与方法问题。赔偿原则与方法,也历来是知识产权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在本次会议上请部分论文的作者对其论文内容作介绍,也汇编了论文集,请大家研究参考。

除了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调查研究工作,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也开展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工作。例如,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就属于本项目的研究范围,我庭就积极进行调查研究,于今年1月起草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初稿),对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案件管辖、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法定许可、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侵权的法律适用以及赔偿问题等作出了规定,并于3月3日召开 "网络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就上述司法解释初稿广泛听取知识产权法律界专家、学者、行政执法、立法机关官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又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及讨论,相继修改出第二、三稿,现第三稿已报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征求意见,力争尽快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此外,我庭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有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等调研题目进行研究。虽然我们对上述两个题目的研究是粗浅的,但毕竟已经开始了研究,掌握了一些有益的材料,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本次会议需要研讨的主要内容

本次研讨会主要研讨的题目是:1、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2、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3、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著作权侵权具体形态与赔偿责任。

会议结束后,我庭拟根据研讨结果,对一些急需解决且基本取得各位代表一致意见的关键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形成指导性意见,同时将司法实践中并不突出的问题,以及一些争议较大,尚有探讨余地的新问题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课题提出来,供各地法院进一步研究探讨。我庭最近将出版《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丛书第一卷,我们创办这套丛书的目的之一就是披露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信息,满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悉权",并向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个总结交流审判经验、开展理论研究的园地。希望各地法院关注并积极参与该套丛书的发展与完善,利用丛书把各地法院对本项目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展现出来,以达到资源共享,相互交流的目的。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项目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得到了项目顾问李国光副院长、沈仁干副局长、郑成思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的热情关心和指导,也得到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及有关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在此我代表课题组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注1 2000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内蒙海拉尔市联合主持召开了"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此次会议上蒋志培副庭长就前一段对著作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调研情况作了介绍。该稿即为对前段调研情况的介绍,披露了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我国著作权受理、审判等的情况。此次研讨会从8月7日至10日共举行四天。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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