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蒋法官您好:
著作权人如果欲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法律规定"应当在发表该作品时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刊登声明."
1.在此的"发表该作品时"是怎样一个概念?是否如专利法中的"同时"为同一天的概念?
2.如以表演等无形载体的形式发表作品的该以怎样的形式同时声明?
3.在著作权公报上声明是否也必须具备"同时"这一条件?在发表作品时未声明的是否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著作权公报声明来限制他人在声明后适用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4.在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中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单位或委托人享有约定的排它使用权的情况下,作者未声明排除法定许可,单位或委托人的排它使用权如何保护?
盼复 best regards, asun dear asun:
你好!感谢来信。
1、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无论以何种形式,只要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作品就算发表了。如报刊、电台、口头、英特网形式等等。因此这就有了一个"发表该作品时"的概念。作者通常是在发表作品的同时以相同形式声明一下即可,无需在"公报"上另行登载什麽声明。有这样的声明了就排除了他人的转载、摘编的权利。
2、所谓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该条款仅对报刊的许可做了规定,并未规定其他方式。因此不知你所提的表演许可问题有何法律依据。
3、发表时未声明,然后再声明行不行,从法理上说可以,但要注意声明前的他人的行为就不好限制了,另外声明放在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位置便于他人传播你的作品也易看到你的声明,对人对己都方便,在某"公报"上声明别人容易看不到,法律上我记得也没有登在某"公报"上了他人就算"已知"了的规定,因而发生纠纷容易说不清楚。选择在相同报刊上做事后的声明是否更好些,就由你去选择了。
4、该问题要具体分析。如你是指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就以著作权法32条衡量,如你是指其他法定许可,如是指著作权法第43条的法定许可,就没有"声明"的必要,因为声明不排除此种法定许可。
望能研究一下著作权法的法条,在结合你的问题,能得出答案的。以上意见供参考。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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