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5日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报告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草案吸收了常委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王维澄说,本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此应当在专利法总则中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在事先订立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设计人不但应当给予报酬,而且报酬的数额应当合理,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当前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复审中作出决定的时间偏长,不利于及时解决专利纠纷,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努力改变这一状况,在法律中规定对专利权无效申请须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现行专利法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