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3号)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交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于1996年3月1日至3月1日止,到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补办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的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需凭有效证件)和经批准入网的文件,并附上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二份。
三、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备案机关。
四、申请与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6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