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综合类法官论坛
人民法院为网络空间“划规矩”
蒋志培

近期以来,不少报刊登载文章对我国当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诉讼纠纷和法律问题表示关注。6作家状告网络版权侵权刚落幕,"新媒体"网站与"老媒体"出版社又起争端,宜佳的商标权又与网络域名纠缠在一起……,有的报刊惊呼我国网络业处于无序状态;有的则在著作权、商标法等法律中未找到"网络"两个字,就抱怨法院处理不公;某法制报近载文章提及法院对一起网络域名案件审理时确认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即称"根据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均由国家工商局认定",可笔者翻遍整部商标法的条文,连"驰名商标"四个字都未见,更别说该报如是说了。按此说法,今后法院要保护驰名商标可能要违反商标法了,这可是严重问题了。有位专家说这纯粹是舆论误导!可见把网络事弄得混乱不清的,除了它自身的特性外,也有某些报刊误导的份。全国法院一共才50-60起的网络纠纷,被舆论"炒"起来,真是"网络空间烽火连天"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新科技产业,一个网民1600万、已经渗透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先进信息手段,在发展中不发生一些碰碰撞撞,到真是怪事了。仔细一想,社会上民商事纠纷多如牛毛,仅法院每年就受理几百万件,可也没见这么"炒"过。可见网络是个新东西,又是个诱人的东西,大家都感兴趣。其实"炒"也能带来经济效益。

经过一番细琢磨,笔者却得出与某些报刊一些文章相反的观点,深刻感到法院审判网络纠纷案件,不是正在依照法律规定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的国情为网络空间划规矩吗?总结起来说,法院划的第一道线,是确认了将他人作品上载到网上也应当是对人家作品的一种使用,要经过许可和支付报酬,王蒙等6作家案就是如此。这一案打破了网络是"盗版天堂"的梦想。第二道线,是网络上的作品也有著作权,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站对网络作品的使用也要对权利人有个说法,网站之间也不能抄袭剽窃和非法使用。君不见不少"老媒体""新媒体"陷入官司甚至"栽了",原因就在于触这道线了。第三道线,是设立网上盗版音乐网站,或故意链接盗版网站助纣为虐,同时也为分享非法利益和扩大自己网站的影响,这不但会涉嫌侵犯著作权也会涉嫌侵犯著作邻接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几起案件,被告都是撞这条线了。第四道线,是抢注网络域名的线。前几年大闹美国的"域名蟑螂"近一、二年在我国也出现了,一家子竞注册了几千个域名,要知道域名也属于一种"稀缺资源"呀!你注册自己创造的也好,但你注册了人家驰名商标,这些商标又是在中国已经注册的,法院代表国家履行我国政府已经承诺的国际公约,执行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取消域名不当注册,这事做得对,国际上也是如此做得。看不出有什么出大格。对法院能否认定驰名商标或者对商标权属争议能否确权,法律专家自有公论,我不多说。但商标权、版权等都属公民、法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当事人对权利性质、归属等有争议到法院依照程序打官司,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将来"入世"了,利用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还多。进入我国市场的老外恐怕只让行政首长一句话就大笔掏钱是没有门了。我们让行政管理惯了,就民事权利平等地进行一回诉讼,也不习惯了。第五道线,是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提是网络商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侵权就当负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是网络服务商就超越法律之上。这条线是说网络用户违法侵权,为其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负不负责任?我先说点明显的,用户通过网络在你的网站上载了黄色淫秽的、反动的内容,通过你的网站贩卖军火等违禁品,通过你的网大肆进行诈骗或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危害了社会,而你又不像电话局只是提供"硬件"服务。出了这样的事,公安局、工商局、法院等机关找你,调你的照、罚你的款、甚至拘你的留、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你敢说个不字吗?在说民事侵权行为,用户在网上贴上了盗版小说,作者找到网络服务商,拿出版权证明,让其提供侵权人资料以便打官司,并要求其去除侵权内容。你敢说不理会?网络服务商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审查义务使侵权品上网,就有过失责任;如服务商知道了上载传输了侵权品还不移除,就要负故意责任了,不知不觉沦为了侵权客户的"共犯"。法院有的案件涉及到网络服务商就是这样处理的。法院的判例不就是告诉人们,国家和法律保护什么,制止什么,而且还比较生动具体。可能还有一些判例划出了其他界线。可别不把法院的判例当回事。

近两年,法院判了一批网络案件后,许多网络从业者、使用者都谨慎了,心中有个顾及,不少找作家买稿子的,申请许可的,支付稿酬的,订立合同的,打听咨询的,等等。这就是个进步了吧。"任何法都是因特网的法",这句话已经成为一句发达国家的彦语。老外的思维常常是怪,面对石破天惊的网络事业,他们不是打破原有法律基础搞一个"标新立异"的,而是利用现有的又努力弥补不足以因应新情况。我们则有"不破不立"的习惯,有的作文章也有先说个"一无是处",然后再说眼前只有自己盖的"新大厦"了的毛病。以为一遇上网络这东西,一切都成了空白,忘记我们还在原有的时空,我们还是社会的人。其实笔者也盼望法律制定的细致、具体和更及时一些,但在这之前,要重视法院对网络纠纷的司法裁判,并以此为标准自律、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即使对有的事还不太懂、不算太理解。这决不吃亏!理论探讨、观点争议尽管进行,有抱怨也尽管发泄,但不要在行为上不管不顾呀,否则要官司缠身。因为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要求,正在依法为网络空间划规矩,相信他们,比相信不负责任的好。而在他们经验的基础上,"网络法"也就不难出台了。

2000年7月31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8-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