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mink v. aaaa development llc案中主张外州对于非互动式的网站无管辖权。原告david mink在德州提起诉讼控告aaaa development llc侵害他一个处理家具零售追踪的电脑程序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但地方法院同意被告aaaa development llc的主张,认为德州法院并无管辖权。于是,原告上诉到第五巡回法院,主张既然在德州可以接触到aaaa的网站,德州就有管辖权。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采用之前宾州法院对于网站的分类。宾州法院在zippo mf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952 f. supp. 1119, 1124(wf pa, 1997)一案中将网站分为以下三类:一、单纯非互动性的网站,只提供资讯,不具备与网友互动的功能。二、明显地在网络上从事交易的网站,允许使用者在该网站上订契约、传档案、或下订单。三、"中间地带的网站"让使用者得以与该网站的主电脑交换资料。
zippo法院认为在考虑管辖权问题时,应以该网站与使用者的互动程度及发生在该网站上的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本质为衡量的重点。
本案中,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仍认为德州法院并无管辖权,因为基本上aaaa的网站内容只是它的产品与服务资讯,该网站只是提供可以列印下来的订单、电话号码、邮寄住址与电子邮件住址等。但是网友无法直接通过该网站直接下订单。因此该网站只是一个非互动性的广告性质的网站,外州法院对于这样的网站并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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