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9)二中知初字第131号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广东东道25号港威中心第1座29楼2901-6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强,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群,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卓侨德,董事长。
案由:网络侵权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是《对不起,我爱谁》(演唱者:黎明)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正式成立,同年8月设立了中文网站www.myweb.com.cn。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在自己的网址开辟网站的内容包括:金融证券、时讯快车、电子商务等和下列服务型的内容:音乐天堂、星座心理问卷等内容。其中音乐天堂栏目,作为该公司流行音乐的信息平台,除发布一些娱乐新闻、歌星档案外,为方便发烧友,还收集一些国内外歌曲的网址。网友通过该网站栏目聆听或下载mp3歌曲,其中包括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对不起,我爱谁》(演唱者:黎明)、《happy 2000》(演唱者:黎明)。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1999年11月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在www.myweb.com.cn网站上建立了"音乐情缘"栏目,搜集了互联网上载有mp3歌曲的众多网站,对该等网站所载mp3歌曲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在"音乐情缘"的栏目内列出了经编排的有关mp3歌曲的链接,同时通过搜索引擎,使用户能无偿聆听或下载这些mp3歌曲。这一链接服务行为对原告享有的录音制品邻接权带来不利影响,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同意停止上述链接服务行为(已停止)。
2、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的链接服务行为使用户可以无偿聆听或下载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歌曲,给其利益造成损害,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
3、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不得再以上述及其他任何方式(包含以链接方式),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邻接权的歌曲。如有类似非法使用,以每首歌10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4、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已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见证费及赔偿费共87500元人民币。
5、本调解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本案事由提起诉讼或提出其他请求。
6、本调解生效后,双方均可向外公布协议内容,但是当提及对方公司名称时,则应事先通知对方。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人民币,由被告迈威宝网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