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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投稿者电子权争议--tasini v. new york times最新发展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2nd cir.)于1999年9月24日就tasini v. new york times案(以下简称tasini案)作出判决,废弃第一审法院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改判原告胜诉。法官认定出版者(publishers)若取得自由投稿者(freelancers)的明示授权或权利转让,不得将其书面稿件转载至第三人的电子资料库(electronic databases)。出版者将个别自由投稿者书面稿件转载成电子档案的行为,不属于对原编辑著作物(collective work)的有权修订(revision),而属于自由投稿者著作物的违法重制(reproduction)。

本案始于1993年12月,十一名自由投稿者对两家报纸出版者、两家杂志出版者及两家电子资料使用者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主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其著作物(刊载于各出版者出版物的书面稿件)于电子资料库及cd-roms。该案系当时首例与新兴媒体(new-media)相关的著作权诉讼,重要性可见一斑。

1997年8月13日,纽约州联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作出原告败诉的第一审判决。

tasini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出版者将自由投稿者书面稿件转换成电子档案(electronic duplication)置于电子资料库或(cd-roms)的行为,是否属于编辑著作权人就编辑著作物所做的修订?是否属于个别自由投稿者著作物的重制?第一审判决认为前者。而第二审判决认定为后者,认为第201(c)条的特权对此不适用;因此按照该条的规定,编辑著作权人拥有的特权有三:(1)得在重制或散布原编辑作品时重制或散布其中的个别作品;(2)得重制或散布原编辑作品的修订(如报纸的最后定稿版);(3)得重制或散布原编辑作品的同一系列新版本(如字典或百科全书的系列新版)。第二审法官认定被告将原告书面稿件转载至电子资料库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任一种法定特权行为,而属对原告个别作品的无权重制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若事先未取得原告的明示授权,其所为即系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第二审的判决反映了目前美国审务界针对知识产权授权范围(grant of rights)从严解释的趋势。目前被告已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全体法官出庭重审(rehearing en banc)的申请,以后的发展尚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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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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