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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也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吗?


      据著名的pricewaterhousecoopers公司调查,如果公司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它们提供电子文件用于诉讼,很少有几家能够满足要求--尽管绝大多数公司有70%的文件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储的。  

      调查还发现虽然公司的不少商业信息都存储在电脑当中,但是它们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措施来对这些重要信息加以妥善保护。  

      专家认为,电子商务的普及使企业一不小心就卷入与电子文件有关的复杂的商业纠纷。在调查中,98%的受访者也认为,今后法律诉讼的证据搜集阶段中,电子文件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许多企业根本就没有具备应付这种局面的能力。专家警告,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超前的信息管理制度,就很难保证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确保诉讼的成功。   

      调查发现60%的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电子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呈堂证据。而实际上,法院所要求的电子证据中有49%是电子邮件。在最近两起著名的案例中--雅虎被诉案和微软垄断案,电子邮件都发挥了重要的证词作用。 
 
      chinabyte 2000年05月18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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