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首先感谢您从百忙之中抽时间为我答疑。您辛苦了。我有一个关于出版合同的问题向您请教。一位作者完成书稿后,面交某出版社责任编辑。该社向省出版局上报了计划,并获准。此后,该社对书稿进行了一审,二审,提出了修改意见,作者也作了修改,随后,出版社组织了插图,设计了版式,制作了封面。某日,责编将一式三份格式合同填好,作者在上面签名后责编收起(合同约定自收到书稿后半年内出书)。但是,超过约定的出版日期已数月,书稿仍未出版。出版社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有何法律依据?因出版社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认为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先生 答:王先生,感谢你再次寄来有关纠纷的情况。你问,认定那份合同有效,依据哪个法和那一条,这是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情况复杂,不是太容易的或很清晰的找出应当适用的法律,我体会是对所面对的发生争议的诉讼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认识不深刻,没有抓住实质。比如我仅听了你的介绍,不易就做出肯定的结论。其实最有发言权的还是全面了解情况的人,同时他还必须找到我国相对领域的法律规定,去适用,才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答案。
对你的问题,我的思路或想到的有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的经验,比较大的出版社不会出现这样的纠纷。因为,出版社一般决定出版,设计了版式、制作了封面,通知作者改稿,到此种程度,即使有某种特殊情况不能出版,出版社也会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对作者的劳动表示尊重。如果纯粹是出版社的原因不能出版,支付的报酬数额、范围还可能增加、扩大。即使没有订立合同,根据缔约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一般来说,出版社签约过程确实如你所说,往往不是签约后再履行,而是边商谈边定立合同边从事合同所约定的事项。书面合同也通常是出版社代表到作者处先让作者签字,再拿回出版社签字盖章。起码作者应当当场让来人先在合同上签字。事后作者应当及时追要合同文本。一般出版社不会像你所说的竟然不承认订立合同。
再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成立以书面订立合同为成立,或者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立,没有书面合同,当然作者没有办法要求出版社履行合同了。作者在某些合同订立环节上的失误,就使自己承担责任。
第四,但过于简单的分析,不见合同就不承认订立合同的事实,就过于形而上学。还要综合全部事实来判断。如找出作者所签字的合同,证明出版社来人承诺签合同的证人等证据,来分析判断合同到底是否成立,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第五,关于合同是否成立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条文规定和法律原则,进一步分析事实,作出判断。
我想,你可以详细查阅一下条文和有关材料,根据事实做出判断,找出最佳的途径解决纠纷。我不宜简单地告诉你“那一条”而堵塞了你开动脑筋。
仅供参考。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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