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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通过1998年数字化千禧年著作权法案

美国国会1998年8月4日通过"1998年数字化千禧年著作权法案"(以下简称千禧年法案),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公布的两项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纳入美国著作权法,并试图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法问题。

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内一共包含四项法案,分别是法案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法案二:国际互联网著作权侵害的责任,法案三:电脑的维护或修理,法案四:暂时性录制、远程教学、图书馆与档案保存处的免责。

法案一配合wipo两项条约调整美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新增一章,禁止破坏他人为保护著作权而设置的科技保护措施,以及删除或修改他人用以表明作品与作者身份的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不仅如此,法案中同时明文禁止制造、输入和买卖主要是设计或制造供破坏他人科技保护措施的装置。进行上述任何一种行为者,将被判处50万元美金以下的罚金,或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并处。

法案二主要是规定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发生通过其线路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时的责任问题。本法案免除单纯提供线路供使用者在网络上传输信息的isp的责任。

法案三是为了确保被客户授权维修电脑的电脑维修公司,可以启动被维修客户电脑中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进行维修工作而不会因此触犯法律。

法案四则规定免除因为网络传输而产生的录音著作的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另外,扩大对于图书馆以及备份存档的合理使用空间。

千禧年法案目前虽然已经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但由于两院之间对于法案的部份内容仍存在分歧,因此尚未将此法案送请总统签署。不论此法案何时由总统签署,其内容已经对世界各国产生重大影响,并起着示范作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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