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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立法禁止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抢先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域名的行为

美国参议院于1999年8月5日通过"反抢注域名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protection)草案,明文禁止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抢先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域名的行为,如果法案通过立法,受侵害的商标权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1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并撤销原先的域名注册。草案内容共9条,其中的重要内容如下:

一、 本法案第二条首先说明,法案在所指的"虚拟仿冒(cyberpiracy)"或者"虚拟抢注(cybersquatting)"行为,是指意图牟利,进行以下行为:

1、恶意将与他人商标或标章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登记为域名,致使公众混淆误认,或淡化他人商标或标章。

2、买卖(trafficking)恶意登记的域名。

3、使用恶意登记的域名。

二、 采取第一项中所述的虚拟抢注行为的任何人,如果该被侵害的商标或标章在域名登记时具备区别性,则行为人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 当依照法律正当程序而找不到行为人时,商标权人可以提起对事的诉讼(in rem action),也就是说,只对系争域名而诉讼。提起这种诉讼时,告诉人只能要求法院没收、撤销该域名登记,或者将系争域名转移给告诉人。

四、 若法院判定行为人确实侵害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1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法定损害赔偿。若行为人可以举证其行为是因相信或合理理由相信其使用是合法的,则法院应减轻其法定赔偿额。

五、 域名登记处(registrar)及登记机构(registry)如因拒绝登记、去除登记、转移、暂时停止使用或永久撤销而被告,不论最后审理结果系争域名有无商标侵害事实,均不需要负金钱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草案虽已获参议院通过,若要完成立法程序成为真正的法案,仍待众议院提出类似提案。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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