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于1999年8月5日通过"反抢注域名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protection)草案,明文禁止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抢先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域名的行为,如果法案通过立法,受侵害的商标权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1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并撤销原先的域名注册。草案内容共9条,其中的重要内容如下:
一、 本法案第二条首先说明,法案在所指的"虚拟仿冒(cyberpiracy)"或者"虚拟抢注(cybersquatting)"行为,是指意图牟利,进行以下行为:
1、恶意将与他人商标或标章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登记为域名,致使公众混淆误认,或淡化他人商标或标章。
2、买卖(trafficking)恶意登记的域名。
3、使用恶意登记的域名。
二、 采取第一项中所述的虚拟抢注行为的任何人,如果该被侵害的商标或标章在域名登记时具备区别性,则行为人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 当依照法律正当程序而找不到行为人时,商标权人可以提起对事的诉讼(in rem action),也就是说,只对系争域名而诉讼。提起这种诉讼时,告诉人只能要求法院没收、撤销该域名登记,或者将系争域名转移给告诉人。
四、 若法院判定行为人确实侵害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1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法定损害赔偿。若行为人可以举证其行为是因相信或合理理由相信其使用是合法的,则法院应减轻其法定赔偿额。
五、 域名登记处(registrar)及登记机构(registry)如因拒绝登记、去除登记、转移、暂时停止使用或永久撤销而被告,不论最后审理结果系争域名有无商标侵害事实,均不需要负金钱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草案虽已获参议院通过,若要完成立法程序成为真正的法案,仍待众议院提出类似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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