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问题解答
关于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申请期限的答复


问:蒋老师:《商标法》第27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如上所述,该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同时,该条第一款中,"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一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由商标局予以撤销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但是,至于本款中的申请裁定的期限问题,好像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我已经困惑了很久。是不是可以这样推测:一、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期限可以适用该条第二款;或者,二、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申请不设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如果第二个推测成立的话,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稳定性,企业不好大胆宣传,不利于商标战略策略的建立和实施。同时,也可能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一读者
 
答:感谢来信。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争议、撤销和注销分别作了规定。注册商标的争议适用商标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的期限为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注册商标撤销适用商标法第27条、30条、31条的规定,没有时间限制;商标的注销的情况为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未提出申请续展以及商标权人主动放弃注册商标权的。据我所知,前述规定在将来的法律修改中拟作一定改动。

我可能理解有误,仅供参考。
 
志培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6-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