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先生:
“等同替代”又称为“等同替代”,它是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中适用“等同原则”的一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相同地模仿他人专利产品或者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多见。大多数侵权人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一般要对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以及专利文件加以研究,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所能够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加以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能够达到的发明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为了公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官运用了“等同原则”或称“等同学说”,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情形就是“等同替换”。它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效果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如在机械领域,铆接与焊接通常是用来把两个金属部件固定在一起的技术,这是普通机械技术人员公知的;在化学领域,氯化钠和氯化钾同属于典型的盐类物质,通常具有相同的化学性质等。对于这样的等同替换,应当认定为侵权。当然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注意判定等同主观标准的把握、根据发明的高度公平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注意分析以已有技术作为抗辩侵权的理由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等等。人民法院在判断适用等同原则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技术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当事人也以请求进行某项鉴定。
我仅就你所问问题原则上进行答复,你可以就你的具体情况再作分析。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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