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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审判工作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志培


问:请您介绍一下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网络纠纷案件的情况。
 
答:网络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即"因特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以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居多,其中又以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发案突出。这一、两年来此类案件仅北京市各级法院就受理了几十件,现在上海、重庆、广东等地法院也受理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主要由于近几年以来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和产业高速发展,网络已开始深入到社会发展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用户数高速增长,涉及的主体范围越来越广泛,财产价值明显增大,权益冲突也越来越突出,而涉及网络的法律等行为规范的创设则相对置后,科学完善的"网络游戏规则"还未建立起来,人们包括从业者对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观念还很淡薄,自律性较差。特别是高科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还不断提出不得答案新的法律问题。因此,一段时间这类案件将会呈上升趋势,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类似网络纠纷在我国也会出现。现在美国联邦法院、欧盟国家法院审判的一些涉及网络的相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法院的法官也已经正在处理。我国已经承诺和将要承诺的相关国际公约对我国司法活动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要作出积极、到位的应对措施。
 


问:面对上述状况,您认为在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院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应持什么态度?
 
答:审理网络纠纷案件,除了需要更多的受过专门培训的高素质法官外,如何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我国80年代至90年代初陆续出台的知识产权法,由于起草时法制建设发展、法官队伍素质以及起草和修改单位均为行政机关等情形,能够适合法官判案所适用的判断证据、追究法律责任等条文较少,高科技等新形势发展带来的问题就更没有具体规定。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官是根据国际公约、民法通则、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长期司法实践法律意识和理论修养寻找、考虑可适用的法律。遇到新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难度更大。但是立法相对滞后的状况不能一下子解决,所以这几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了保护网上知识产权,为了调整和维护这类社会关系和应有的"网络世界"秩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开创性地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了不少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如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及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等,受到社会的好评。通过这些案件的审判,我国司法发出明确信号:在网络世界违法侵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据悉,我国首例唱片公司状告网络服务商侵权的诉讼已调解结案。对这类涉及网上邻接权纠纷的案件的审理,请您谈谈看法?
 
答:最近我看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几起涉及网上邻接权纠纷的调解书。这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从而解决了他们争讼的网络邻接权纠纷。这些案件的审判经验值得总结。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是指录音录象制作者、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在网络世界要不要受到保护,他们的智力劳动是否能在网络上未经许可地无偿使用,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当前国内外一些不法行为人设立盗版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盗版音乐录音制品等,十分猖獗,使著作权人也对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毁灭性的损失,这对发展高素质的音像事业极为不利。不少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对这些行为明确规定属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了具体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在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涉及网络的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表明未经邻接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其录音制品,应当依法认定为侵权行为,而这类行为突出的表现为违法上载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设立、经营非法向公众提供盗版音像制品网络站点的侵权行为。对网络服务商则根据其"提供内容"或者"提供硬件"服务功能的性质和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决定是否或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包括明知盗版网站还仍与其链接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的各个民事主体难免遇到民商事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纠纷了,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行为规范积极协商去解决,有责任的一方不能推脱责任,甚至无理还搅三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这几起邻接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说双方都具有很强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意识和市场经济民事主体应有的处理纠纷的明智态度,有理的一方不得理不让人,有过的一方有错则悟、有错则纠,他们的态度令人称道。这为在发展中的网络事业中调整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关系,为强化民事主体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都具有积极意义。
 


问:面对高科技飞速发展,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的今天,您认为人民法院应采取什么对策?
 
答: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稳妥地受理、审判了一批网络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时调整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民事关系,也取得了不少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和相关理论研讨,修改"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司法解释稿。该项司法解释已列入最高法院今年司法解释计划。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连续登载了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此外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还召开和举办了一些座谈会、研讨会和培训班。这些都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司法判例、司法解释的逐步公布、出台和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将会促进网络立法工作,最终以达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目的。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下午四时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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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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