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
感谢你的来信与访问我的网站。你所提的问题非常好,值得研究,也有实用性。此问题只有很好研究才能回答好,现在我只能凭感觉说,将来你有研究成果,别忘了告诉我。
我想,首先是建立数字图书馆就不能无视他人著作权,要取之有道。一般国家图书馆应当算作公益事业,应当有合理使用的成分,如保存版本,为保留资料而复印等,为保存数字化等。另外还可以取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版权进行数字化以及上网。它从事公益事业范围的,即使鉴于具体情况有少量收费,也不会有法律问题。但如果无视他人著作权,有触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行为,又进行营利活动,这就有承担侵权责任了。这主要是说作为数字图书馆一方。你在第二个问题中有提到读者的问题,我想一般来说读者读书不会涉及侵权问题,但读者利用在图书馆的书进行抄袭或盗版活动,这与图书馆无关,图书馆不能承担责任,应当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不知我是否理解了你的问题。以上简单一答仅供参考。
祝好。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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