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哲敏律师:
您关于非法印刷品广告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第四条问题,我个人理解,该法第四条主要是指内容违法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非法印刷的广告一定违反广告和出版印刷法律,但所载文字、图片、美术作品等如不属淫秽、反动内容的,就决定版权是否保护问题,不宜适用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买卖书号而构成非法出版受到取缔,但所涉及的作品却属应受著作权保护的较好作品的情形,抄袭剽窃这样的作品也受到法律制止。至于你是想解决什麽问题,我不得而知,仅就一般而言,仅供参考。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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