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翘先生:
首先声明我不是"尊敬的律师先生",但您所提问题在我的研究领域内,所以我愿意回答你所提的问题。假设该公司的报刊是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并且是营利发行,而又未经您的许可使用了您的肖像(能让熟悉您的人认出您)的话,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您可以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您的照片,并视具体对您造成的侵害程度,实事求是提出解决该纠纷的办法。您可以首先直接向该公司提出请求,如其无理拒绝,您可以收集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 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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