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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海先生来信的答复


北海先生:

感谢你访问我的网站。现就你所提问题试着回答以下意见:

1、 你与该公司应当说事实上已经建立了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你在职务期间为完成公司的任务所做工作属职务行为,如果有技术成果也应当属该公司所有,你所得的报酬已经通过工资等形式支付。所以,如你离职所有涉及原公司岗位职务产生的产品"使用权"和"转让权"都不能归你享有。我想,所涉及的技术成果应包括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如果上述权利的产生与你职务与任务无关,是你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业余时间自行完成,未用在工作任务中,就属非职务创作或创造,这就与该公司无关。你在离职后当然可以自行使用和转让。

2、 我认为你公司《员工守则》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算作合同约定,你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应当受到约定约束,否则有可能要吃官司。

3、 你所提第三个问题,关键在于你公司的原技术是具有什麽权利的的成果,如果有专利权、技术秘密、著作权等,你在"技术改进"营利使用时就要当心;如果属于公知技术你当然可以不受约束的使用。如你今后与公司订立有关使用合同,也可在双访得利的情况下,维持一定合作关系。

你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有许多应明确的条件,所以只能简要回答以上几点,供参考。
 
志培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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